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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新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行,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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