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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化学

新加坡GHS制度合规要点解读

2020-11-25 10:35:51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6709

2008年新加坡在原有标准SS 2861984《危险物质警告标签》及CP 982003《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准备和使用》的基础上颁布了SS 586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危险通报规范》,并在2014年对该法规进行了更新,内容上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第4修订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制度)第17修订版保持一致。这也预示着新加坡GHS实施与联合国法规的接轨。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就为大家分析梳理一下新加坡GHS的技术要求,重点就化学品危害分类、SDS以及标签的合规要求,做一个技术解读,并给出合规建议。

一、新加坡GHS标准体系

新加坡实施GHS制度的主要技术文件为SS 586系列标准,共包含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     SS 586 : Part 1 : 2014《危险品的运输和储存》

适用于:在新加坡通过道路进行的危险货物的存储和运输。海运和空运危险货物分别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要求,并且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     SS 586 : Part 2 : 2014《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新加坡的适应措施》

适用于:新加坡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分类和安全标签的编写。

3.     SS 586 : Part 3 : 20082014)《安全数据单(SDS)的准备》

适用于:新加坡GHS制度下SDS的编制要求。

如上所述,SS586的第2和第3部分涉及GHS制度的分类,安全标签和SDS编写,以下解读重点围绕这两个部分展开。

二、新加坡GHS实施时间表

新加坡自2008年起即工作场所推行GHS。依据《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化学品供应商必须为其危险化学品提供SDS,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容器上需加贴安全标签,具体强制实施日期见图1



新加坡实施GHS的时间表

三、危害分类要求

由于新加坡标准内容上与GHS制度第4修订版保持一致,而最新的GHS制度已经更新至第8修订版(点击查看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因此分类上暂未采纳GHS制度中新增的发火气体、退敏爆炸物和加压化学品这3项物理危害;除此以外依据积木原则,新加坡标准未采纳GHS制度中部分危害较轻的项别,具体如表2所示。

新加坡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危害种类

危险类别

退敏爆炸物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易燃气体

发火气体

易燃加压化学品

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液体

类别4唯一需要归入此类别的化学物质是柴油

急性毒性-经口

类别 5

急性毒性-经皮

类别 5

急性毒性-吸入

类别 5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 3

吸入危险

类别2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急性

类别2、类别3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慢性

类别3、类别4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标准中明确对于以下4个危害,如果没有可用的数据,无需将其细分到子类别:

①皮肤腐蚀(H314);②严重眼损伤(H318);③呼吸道过敏(H334);④皮肤过敏(H317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新加坡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类阈值上,新加坡较之联合国还是稍有差异的,具体差异如表3所示。

新加坡与联合国GHS制度阈值差异性对比

危险类别

浓度限值

备注

新加坡阈值

GHS制度阈值

致癌性 类别2

1%

0.1%1%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51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 类别1

0.3%

0.1%0.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0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 类别2

3%

0.1%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1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附加危害

0.3%

0.1%0.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2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类别1

10%H370

1%~10%H371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0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类别2

10%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1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类别1

10%H372

1%~10%H373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2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类别2

10%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3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四、SDS编制要求

在新加坡标准SS 586 第三部分《安全数据单(SDS)的准备》中,对SDS16个部分作了详细说明。与GHS制度附件4中的相关规定相比SDS在核心内容的要求上基本保持了一致,然而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是有所差异的,具体如表4所示。

4  SS 5862014 Part 3SDS的特殊要求

SDS章节

具体要求

1部分

如果制造商是外国公司,则应提供进口商/代理商/供应商的本地地址

应急电话可以是移动电话,也可以是固定电话,如有服务时间限制,应注明。

2部分

危险说明防范说明都需要完整体现,除非当该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时有重复或多余的证据。

3部分

物质:如果合适的话,还应标明化学物质的分子式和结构式。

混合物(需要体现的每个健康和环境危害类别的临界值/浓度极限):

危害种类

临界值/浓度极限值

新加坡SS 586标准

联合国GHS制度

急毒性(类别123

0.1%

1%

吸入危害(类别1

10%

1%

危害臭氧层

0.1%

4部分

多了“保护急救人员”小项

8部分

如果存在新加坡允许接触水平(PEL),则应包括在内。如果没有新加坡PEL,则应包括来自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GIH)或其他监管机构的阈限值(TLV)。如果没有可用的OEL,则制造商/供应商应建议暴露极限。

如果存在新加坡生物阈值限值(BTLV),则应包括在内。如果没有新加坡BTLV,则应包括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GIH)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生物暴露指数(BEI)。

14部分

在“运输信息”部分,需额外将运输过程中的 “特别注意事项”信息展示出来。

15部分

必须提供新加坡国内和国际的法规信息

五、安全标签要求

在新加坡标准SS 586:2《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新加坡的适应措施》第56节详细介绍了GHS标签内容要素及要求。与GHS制度、我国GB 15258以及欧盟CLP法规类似,新加坡对化学品GHS标签的内容和要素尺寸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内容要素  

内容上与GHS制度类似,除了6大要素(产品标识、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象形图以及供应商标识)外,还有一大要素“补充信息”。此外在部分细节上,有少许特别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Ø  仅新加坡境内使用,象形图可以是黑白的

Ø  标签上的预防性声明最多应保留6,除非由于危害的严重性而有必要。(仅在将化学药品出售给公众时,才可能需要一般性说明和处置防范说明。)

Ø  如果制造商是外国公司,则应提供进口商/代理商/供应商的当地地址和联系电话

Ø  补充信息:供应商应自行决定提供补充信息,以便在标签上包含有关化学品的其他有用信息。此类补充信息不应导致GHS危险信息的变化或破坏。如果已知某种成分会引起某些影响(例如皮肤过敏),则制造商/供应商应在标签上注明此类成分的存在。

2.大小尺寸

为了确保标签内容清晰可见易于辨识,SS 586对标签设定了最小尺寸要求,具体如表5所示。

新加坡标签最小尺寸要求

容器或包装容积/L

标签尺寸/mm x mm

125ml~3L

如可能,≥52 x 74

3L,但≤50L

≥74 x 105

50L,但≤500L

≥105 x 148

500L

≥148 x 210

针对<125ml的小包装,可以免除其完整的GHS标签,标签要素至少应包含产品信息、标识符和象形图、其他信息(有关其他信息,请参考SDS)。

六、小结

新加坡并未发布GHS分类清单,然而在应对新加坡GHS时,小编建议大家依旧可以参考欧盟ECHA、日本GHS-J等其它国家的分类清单。

在本期解读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新加坡的SS 586标准实施情况,并从危害分类、SDS编制要求、安全标签编制要求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新加坡SS 586GHS制度的差异。对于出口化学品至新加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而言,应时刻关注新加坡最新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进而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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