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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化学

新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差异性解读

2017-06-12 11:35:18
来源:合规化学网  点击数:17157

2017年5月11日,公安部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新版《目录》的出台也意味着2011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旧《目录》)将退出历史舞台。新版《目录》是公安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进一步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新版《目录》也势必对我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以及存储行业带来新的要求。

针对这一新版《目录》,本期合规解读将围绕文本结构、物质类别以及物质数量三个方面对新旧《目录》的差异性做一深入解读。


一、文本结构更加清晰

新版《目录》删除了旧版《目录》中“英文名称”和“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两列,新增“别名”一列。在实际使用中,大家主要是通过CAS号和中文名称对目录中收录的物质进行检索,很少用英文名称,因此删除英文名称,新增中文别名将提高目录检索的便利性。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简称“UN 编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专家委员会为每一种危险货物分配的指定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删除UN编号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在实际检索时,使用者很少能记住危险化学品的UN编号,另一方面部分物质的UN编号存在多个,比如硫磺的UN编号有两个:UN1350(固体硫磺)和UN2448(熔融硫磺),而旧版目录中只有UN1350。新版《目录》典型的文本结构如表1所示。

1 新版《目录》的文本结构示例


      

      二、物质分类更加精细

新版《目录》将物质分为氯酸盐类等9个类别,而旧版《目录》则分为6个类别,两个目录之间的主要差异如表2所示。新版《目录》将旧版中的“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拆分为两个类别,将高氯酸和硝酸合并成“酸类”单一类别,同时新增“重铬酸盐类”。

2 新旧《目录》物质分类的差异

序号

新版《目录》物质

旧版《目录》物质类型

1

氯酸盐类

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

2

高氯酸盐类

3

酸类

硝酸及硝酸盐类

4

硝酸盐类

5

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

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

6

易燃物还原剂类

燃料还原剂类

7

硝基化合物类

硝基类化合物

8

其他

其他

9

重铬酸盐类

——


      三、物质数量更加明确

旧版《目录》中除了具有CAS号的纯物质,还有“硝基萘类化合物”、“硝基苯类化合物”以及“硝基(苯)酚碱金属盐”等类属化合物。由于没有明确的CAS号,导致在实际使用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这类物质是否列入目录中。新版《目录》针对这一问题,将此类化合物的CAS号和中文名称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删除了“硝基苯类化合物”,具体变化如表3所示。

3新旧《目录》类属化合物对应关系

旧版《目录》类属化合物

新版《目录》对应物质

中文名称

CAS

硝基萘类化合物

1,5-二硝基萘

605-71-0

1,8-二硝基萘

602-38-0

硝基苯酚(邻、间、对)类化合物

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

25550-58-7

二硝基苯酚溶液

25550-58-7

24-二硝基苯酚[含水≥15%]

51-28-5

25-二硝基苯酚[含水≥15%]

329-71-5

26-二硝基苯酚[含水≥15%]

573-56-8

二硝基()酚碱金属盐[干的或含水<15%]

24-二硝基苯酚钠

1011-73-0

硝基苯类化合物

——


此外,新版《目录》还新增了以下14个物质,其中高氯酸新增了两个不同浓度范围,过氧化氢新增了低浓度范围,氯酸钠和氯酸钾增加了溶液,具有强氧化性的重铬酸盐首次列入目录具体如表4所示。

4新版《目录》增加的物质条目

序号

中文名称

CAS

物质类别

1

高氯酸[浓度>72%]

7601-90-3

酸类

2

高氯酸[浓度≤50%]

7601-90-3

3

氯酸钠溶液

7775-09-9

氯酸盐类

4

氯酸钾溶液

3811-04-9

5

氯酸铵

10192-29-7

重铬酸盐类

6

重铬酸锂

13843-81-7

7

重铬酸钠

10588-01-9

8

重铬酸钾

7778-50-9

9

重铬酸铵

7789-09-5

10

过氧化氢溶液[27.5%﹥含量≥8%]

7722-84-1

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类

11

过氧化氢苯甲酰

93-59-4

12

硝酸胍

506-93-4

其他类

13

水合肼

10217-52-4

14

22-双(羟甲基)13-丙二醇

115-77-5



      四、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为大家简单总结了新旧《目录》的主要变化。在此也提醒大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附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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