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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化学

总局令(第89号):安监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7-03-24 15:51:56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点击数:356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8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1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7年3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8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5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11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5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2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

 


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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