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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能快递运输吗? ——国际危险化学品“例外数量”运输的管理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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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12月14日,合规化学网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期公布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就危险化学品的是否可以快递运输这一话题,对国际运输法规中的“有限数量”豁免规定做了详细解读。本期合规化学网继续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另外一个豁免规定——“例外数量”运输。
一、什么是“例外数量”运输?
“例外数量”(Excepted Quantities)顾名思义就是当化学品在移交运输时,如数量非常少(例如5克或10毫升),且采用非常坚固和耐用并经测试满足一定要求的包装,只需满足表1的相关要求外,可免除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所有要求。
表1 “例外数量”运输需满足的运输要求
如表1所列,危险化学品只需满足相关安全培训、危险性分类以及包装要求外,其安全性完全可控,可视为普通货物,完全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进行快递运输。
二、如何符合“例外数量”运输?
如上所述,虽然“例外数量”运输可以享受很多豁免,但前提是拟递交运输的化学品及其保证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条件1:危险化学品对应的联合国UN编号可以进行例外数量运输
危险化学品在送实验室进行运输危险性鉴定后,如果被鉴定为危险货物都会被分配一个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UN编号(例如1993),如果该UN编号在联合国TDG以及国际海运、空运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的第7b列例外数量中所对应的信息不是E0,则表示该危险化学品可以进行例外数量运输。
表2 联合国TDG《一览表》示例
如表2所示,与有限数量类似,高度或者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例如包装类别为I类的爆炸品,易燃气体等不允许例外数量运输,但也有包装类别为I类的易燃液体(3类)或毒性物质(6.1类)是可以进行例外数量运输的。其次,某些不允许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也按照例外数量运输,例如氰化钡。主要原因是例外数量对包装的要求更加严格,具体见附件3。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现行的GB 28644.1-2012中技术内容包括表1《危险货物例外数量表》是等同采用联合国TDG法规(第16修订版),而该法规的最新有限版本是第19修订版,所以,如果是国际贸易运输,建议大家直接检索最新的联合国TDG法规或国际海运或空运等国际规则,以最新的例外数量要求为准。
条件2:运输数量不可超过例外数量要求的上限
如表2所示,每个UN编号对应的例外数量一栏都有一个字母E和一个数字(0~5)组成的编码,其具体含义见表3所示。
表3 例外数量编码E0~E5的含义
如表3所示,编码后面的数字越大(除0外),其表示拟装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越高,运输时内包装或外包装允许盛装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也越少。如果不同编码的危险化学品混装在一起时,每件外包装的总重应以要求最严格的编码所对应的数量。
条件3:产品包装要满足特定要求
危险化学品在例外数量运输时,虽然其量少,危险性低,但其内包装还是外包装都应符合联合国TDG、国际海运危规、国际空运危规或我国GB 28644.1-2012的相关要求,具体见附件3。与有限数量运输时,包装要求不同的是,例外数量的包装有具体的测试项目和判断标准,例如包装件的1.8米跌落试验等。
条件4:包装要加贴特殊标记
为了在运输环节,能快速识别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件,联合国TDG等国际法规以及GB 28644.1-2012均要求在例外数量运输的包装件外表面加贴统一的标记,具体见图1。标记尺寸至少10cm´10cm。
注1:在*处标明危险性类别或项别
注2:如果包件没有在其它位置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则在此处显示。
图1 例外数量运输包装标记
条件5:运输单证需满足特殊规定
危险化学品在以例外数量运输时,在运输单证的危险货物说明应写入“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并注明包件的数量。
三、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之前的有限数量解读,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危险性低,数量少的危险化学品只要在包装上满足相应的要求,其运输危险性可控,就可以进行快递运输。但是,在危险化学品的后续消费、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其仍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措施处理。
其次,与有限数量比,例外数量运输享受的豁免更多,但其所允许的单一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数量更少,对包装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备注:严格来说,危险化学品不等同于危险货物。但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未明显区分,合规化学网会在后期针对两者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专门解读,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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