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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通关违规案例分享 第7期
来源:海关网站 点击数:327
案例一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4〕361号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10日
【违规原因】
商品申报错误,未提供《出口许可证》。
【内容摘要】
镇江某合金公司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般贸易项下硅锰合金22000千克,申报价格C&F809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202190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40002268548。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硅锰铁,应归入商品编号7202300000,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65976.3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参考图片:硅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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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4〕357号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10日
【违规原因】
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需提供出口许可证
【内容摘要】
上海某贸易公司当事人委托上海某报关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般贸易项下钼制品201.8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8102950000,申报价格CIF3150000日本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40002565428。
经查,实际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102990000,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经核定,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2042.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600元。
参考图片:钼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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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甬北关缉违字〔2024〕476号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25日
【违规原因】
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需提交出口许可证。
【内容摘要】
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温州某科技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420230549798145、310120240000127200,申报货物为橡皮用TPR颗粒、颜料等,其中部分颜料申报商品编号为3206190000,申报规格为96%二氧化钛,申报数量共计4500千克,申报总价共计人民币69750元。经海关查验并经认定,发现该部分颜料实际为金红石型钛白粉,应归入商品编号3206111900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
参考图片:钛白粉
案件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ningbo_customs/470752/2881004/470781/470783/6289130/index.html
案例四
镇关缉违字〔2024〕15号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30日
【违规原因】
对该货物的各项属性未作全面了解,导致商品名称、规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内容摘要】
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3月29日,镇江某化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镇江海关申报进口季戊四醇四硬脂酸酯共计23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8249999(关税率6.5%,增值税率13%),申报贸易地区中国台湾。
经镇江海关取样并送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测,上述货物为季戊四醇四脂肪酸酯(成分包含季戊四醇四硬脂酸酯、季戊四醇四棕榈酸酯)的混合物,且滴点为68℃,在78℃下的旋转粘度为31.5cP,具有人造蜡的属性,应归入34049000(关税率10%,增值税率13%)项下。当事人由于对该货物的各项属性未作全面了解,导致商品名称、规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1000元。
参考图片:人造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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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大港关缉违字〔2024〕20号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31日
【违规原因】
商品税号申报错误。
【内容摘要】
2022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青岛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钻石强力酶XB、钻石强力酶XAP、钻石强力酶XBPLUS、钻石强力酶PRO、钻石强力酶GO等商品,共计22票报关单,申报税号2309901000(最惠国关税5%,增值税13%)。经青岛大港海关综合业务一科归类认定,实际商品应归入税号3507909090(最惠国关税6%,增值税13%),与申报税号2309901000(最惠国关税5%,增值税13%)不符。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参考图片:钻石强力酶
案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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