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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危险货物隔离要求解读(1)

    2024-10-23 11:06:36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970

    在国际海运中,对两种或多种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包件或运输组件进行隔离,可以最大程度上确保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安全。因此,IMDG code中专门对船载危险货物的隔离制定了详细技术要求。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给大家解读一IMDG code第7章隔离的相关技术要求。

    一、什么是隔离?


    隔离顾名思义就是将两种或多种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分开的过程。因为,这些货物当包装或积载在一起时,一旦发生泄漏或其他事故会产生不必要的危险。最典型的例子,氧化剂和还原剂,强酸和强碱,都属于此类不相容的货物。

    在IMDG code中,根据不同货物接触可能发生的危险程度不同,所能采取的隔离措施(又称隔离术语),分为以下4种。

    图1 种隔离术语简介

    图2 4种隔离术语含义示意图

    友情提醒:以上介绍的4种隔离术语在不同类型船舶和不同包件隔离时,会略有差异。

    二、隔离规定


    在《IMDG》中,隔离规定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其中一般隔离规定是通过查询《隔离表》获得;而特殊隔离规定则通过查阅《危险货物一览表》(DGL)第16b栏中所对应的隔离代码获得。

    1)一般隔离规定

    一般隔离规定取决于货物的危险类别(包括次要危险类别)。当已知两种或多种货物的危险类别,可在《隔离表》中查阅到其对应的隔离术语代码,从而确定其隔离规定。

    表1 危险货物隔离表

    隔离表中数字1,2,3,4代表的就是这两种货物的一般隔离规定术语。

    举个例子:以第8类腐蚀性品为例,通过查阅上表,当该货物与第6.2类感染性物质共同运输时,一般隔离规定为“3”,即需要用一个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友情提醒1:表1中的“X”表示需要进一步查阅DGL表,确认是否有特殊规定.

    友情提醒2:表1中的“*”表示该类爆炸品的隔离需要查专用表。爆炸品由于其运输上的特殊性,其隔离要求也比较特殊,确定爆炸品能否积载在同一舱室或货舱,需根据爆炸品的配装类,查阅专用隔离表(表2)确定。X表示可以在同一个舱室、运输组件内积载,其它情况,两种爆炸品都需要单独运输。

    表2 爆炸品隔离表

    2)特殊隔离规定

    特殊隔离规定取决于货物所对应的UN编号,根据UN编号查得其在DGL表中第16b栏中的隔离代码,从而确定特殊隔离要求。如该栏信息为空,则表示该货物无特殊隔离规定。

    图3 UN2073危险货物一览表部分截图

    如图3所示,16b栏中的两种代码分别是“SGG xx”表示隔离类和“SG xx”表示隔离代码,这两个概念需要搞清楚。隔离类是

    ① 隔离代码

    隔离代码简单而言就是该UN编号货物的特殊隔离要求。在现行的《IMDG》(40-20版)中隔离代码共计78,分别为SG1至SG78,代表了78种隔离要求,对应关系(部分)如下表。

    表3 隔离代码对应关系表

    ② 隔离类

    就隔离要求而言,将具有相似化学特性的危险货物组合成同一隔离类,简称隔离类。在海运危规中,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物质(部分)分为18个隔离类,如表4所示。

    表4 隔离类

    如果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中隔离代码所对应的隔离要求中,涉及某类物质,则该隔离要求适用于相应的隔离类中所有货物。

    以氢氧化钠固体(UN1823)为例,其隔离代码为SG35,通过查询“隔离代码对应关系表”,即可确定固体氢氧化钠需要与氟化氢(UN1052)、氯甲酸乙酯(UN1182)、乙基二氯硅烷(UN1183)等所有酸类货物(SGG1类)隔离。

    3)补充说明—关于副危险

    1)货物仅有1种副危险性

    如果副危险的隔离要求比主危险的要求严,则须优先适用副危险的隔离要求(从严原则)。以UN1750氯乙酸溶液为例,主危是6.1毒性,副危险是8类腐蚀,如果是与6.2项的感染性物质隔离,根据表1 危险货物隔离表,主危6.1与6.2项的隔离要求是隔离1—远离,副危险8与6.2的隔离要求是隔离3—用一个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显然副危险的隔离要求更严格,因此需要优先适用副危险的隔离要求。

    2)货物有2种及以上副危险性

    此时的隔离要求要查看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的具体说明。以UN2901氯化溴为例,“SG6:按第5.1类隔离,SG19:与第7类隔离”。因此,如果是氯化溴与其他危险货物需要混装,查询隔离表时按照5.1类进行查询,同时需要满足与第7类放射性物质隔离。

    3)第1类副危险性的隔离要求与第1.3类货物的隔离要求一致。

    这种情况主要针对含有爆炸物的副危险标志的货物,例如有些有机过氧化物贴有爆炸的副危险标志,在跟其他危险货物隔离时隔离要求按照1.3的和其他类别危货来确定。

    三、隔离规定的免除


    虽然有上述各种隔离规定,然而同类货物仍可积载在一起,而不必考虑副危险性的隔离要求,前提是这些货物满足相容性“黄金法则”(如图4)

    图4 货物相容的黄金法则

    同时,满足下列情况的货物,在运输时也无需隔离:

    情况1:由同一种物质构成但含水量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

    例如,硫化钠可因含水量不同分为第4.2类或第8类;过氧化氢可因含水量不同分为第5.1类或第8类;

    情况2:属于不同类别的物质,但有科学依据证明它们互相接触不发生危险反应

    例如,三氯硅烷、四氯化硅与二氯硅烷三者互相是相容的,无需隔离即可一起积载;

    情况3:部分有机过氧化物间、有机过氧化物与有机易燃固体间,只要不发生危险反应无需隔离,涉及的UN号具体见下表。

    表5 机过氧化物间、有机过氧化物与有机易燃固体间无需隔离的UN条目

    小编提醒:这种合理情况的免除,仅限表中给出的UN编号,而且有机过氧化物中不能含有“过乙酸”。

    四、小结


    在海洋运输时,所运载的货物种类千奇百怪,其危险特性也各有不同,因此,隔离措施还是十分有意义的。在必要的时候,发货人或相关负责人理应按照海运危规相关要求进行合理的货物隔离,从而有效避免事故时刻所产生的不必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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