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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化学
    合规解读

    如何看懂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1)

    2021-12-10 14:13:57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6222

    近期,合规化学与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达成深度战略合作,成立联合实验室,共同推出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一站式进出口化学品合规服务。


    从本期合规解读开始,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鉴定结论,以及如何根据鉴定结果,履行好相应的合规义务。


    1 《报告》中鉴定结论的示意图

    如图1所示,《报告》的鉴定结论主要包括6个条目,按照判定依据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三大类:TDG分类, GHS分类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定

    本期解读,我们先从TDG分类开始聊起!

    该部分是依据联合国TDG法规确定的9大类危险货物分类标准(插入之前的TDG分类体系解读微信),对拟提交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判断,对应于鉴定结论中的1~4条目

    鉴定结论通常分为:危险货物和非限制性货物两类。

    一、危险货物

    顾名思义,说明申请鉴定的货物危险性符合9大类分类标准中的1项或多项,至少具有一种危险性。图1所示的危货既属于9大类中的第3类,易燃液体。

    鉴定结论中的第1~第4条目来源于联合国TDG法规第3章的《危险货物一览表》(简称DGL表),见图2所示。


    2 联合国TDG法规中的DGL示意图

    结合图1和图2可以发现,鉴定结论中的第1~4条目与DGL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1《报告》鉴定结论条目与《DGL》的对应关系

    序号

    《报告》鉴定结论条目

    DGL》中对应的条目

    1

    1条“正确运输名称”(简称PSN

    2

    2

    2条“联合国编号”(简称UN No.

    1

    3

    3条“危险货物类别”

    3列和第4

    4

    建议包装类别

    5

    表1所示的4个鉴定结论条目具体内容会因为产品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其中典型的差异性举例如下:

    1:正确运输名称和货物名称的关系

    正确运输名称(PSN)与申请鉴定的货物名称可能会一致,也有可能不一致。如果一致(例如,三氯化硼,如图3所示),说明该货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列明条目”;反之则说明该货物不是TDG法规中的列明条目( 如图2所示)。


    3 三氯化硼的鉴定结论示意图

    2:技术名称的内容如何确定?

    对比图3和图1,《报告》鉴定结论中的“技术名称”有时候写“不适用”,有时候写具体的化学物质名称。

    这个取决于鉴定结论第2条“联合国编号”对应的DGL表第6类特殊规定一栏,是否有274”或“318两种代码。如果有这两种代码之一,根据TDG法规的规定,必须在技术名称一栏,公布产品中对整体危险性有贡献的1~2种化学物质技术名称。

    3:货物的多种危险性如何展示?

    如图3所示,当一种货物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性时,根据TDG法规的规定,需要确定一种危险性作为主要危险性,其余危险性作为次要危险性,分别对应于DGL表的第3列和第4列。

    而在《报告》中通常采用:主要危险性+次要危险性的方式展示,图3所示的货物就有两种危险性,主要危险性是第2.3项(毒性气体), 次要危险是第8类(腐蚀性)。

    友情提醒:有些货物甚至有3种危险性,这时鉴定结论中的“危险类别”通常会以:主危+次危1+次危2,例如:3+6.1+8。

    4:建议包装类别不是IIIIII

    通常情况下,鉴定结论中的“建议包装类别”为I类、II类或III类,这也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按照包装等级,进行分类的排序。

    但是,如3所示,该物质的鉴定结论中“建议包装类别”不是I类、II类和III类,这主要是因为该UN编号1741对应的DGL5列内容为空,此时该货物的运输包装并不是没有要求,而是需要查看第8~11列的包装规范

    友情提醒:根据TDG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第4.1项自反应物质和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要求需要查看包装导则,而不是简单的按照I类,II类或III类包装来定。

    二、非限制性货物

    如果货物不符合联合国TDG法规中9大类的任何判定标准,那么该货物就可以被划分为“非限制性货物”(Not regulated by this regulation)。换句话说,该货物就是大家通常意义上说的“普通货物”,对应的鉴定结果部分会以图4的方式展示:


    4 普通货物的鉴定结论示意图

    友情提醒1此处说的“普通货物”是相对于TDG法规确定9大类分类标准体系,脱离了这个分类体系,同样一种货物可能还会具有其他危险性,例如在GHS制度中。

    友情提醒2还有一种特殊的“非限制性货物”,其由于满足了TDG法规中的特定条款,从而被法规排除在外,不属于法规管理的范畴,典型的产品有以下两种:

    闭杯闪点(35~60℃),且不可持续燃烧的易燃液体

    此类易燃液体,根据TDG法规第2.3.1.3,如果不持续燃烧,可以不划入第3类易燃液体,如果此时又无法划入其它8个危险大类,那么最终就可以划入“非限制货物”。

    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

    锂电池属于TDG法规中的第9类危险货物,但是对于一些容量较小的锂电池,如果满足TDG法规第188条款的规定,可以豁免为“非限制性货物”。

    三,小结

    本期技术解读,小编为大家解读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第1大部分(包括第1~4条款)的具体含义,以及列出了一些特殊情况,希望以上的解读对大家能够更好理解报告的鉴定结论有所帮助,下期我们重点解读第2和第3大部分的内容。

    上一篇:如何看懂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2)

    下一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7修订版第1修正案技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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