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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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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GHS制度合规要点解读(上)

合规化学
2021-06-07 09:36:37
5556

马来西亚在1994年颁布了本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514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并于1997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lassification,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of Hazard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 1997 (简称CPL

 随后在2013年依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14号法)颁布的CLASS法规《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s of Hazardous Chemicals取代了1997年颁布CPL法规,该法规于20131011日发布在《联邦公报》上,转化的是联合国GHS制度第3修订版;在此基础上,职业安全与卫生部The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2013年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危害通报行业操作规范》ICOPI 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 on Chemicals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为供应商提供有关化学品分类以及根据CLASS法规准备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指导。这也预示着马来西亚GHS实施与联合国法规的接轨。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就为大家分析梳理一下马来西亚GHS的技术要求,重点就化学品危害分类做一个技术解读。

一、马来西亚GHS标准体系

马来西亚实施GHS制度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CLASS法规ICOP操作规范,其中ICOP操作规范详细规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SDS和标签编制的规定,并在第一部分给出了物质在马来西亚的分类清单。


1.  ICOP操作规范各部分内容

ICOP正式实施后,马来西亚要求物质和混合物都自2015417日开始强制实施GHS制度。

二、危害分类要求

马来西亚ICOP内容上与GHS制度第3修订版本保持,与GHS制度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GHS制度第8修订版变更内容可查看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分类上暂未采纳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发火气体、退敏爆炸物等危险性危害;此外,针对呼吸/皮肤致敏这项健康危害,马来西亚没有细分1A1B子类别(详见表1),其余危害类别基本与GHS制度保持一致。

危害种类

危险类别

危害种类

危险类别

易燃气体

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A/B、发火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

类别5

易燃气雾剂

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3

易燃加压化学品

类别1、类别2、类别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2B

易燃液体

类别4

呼吸/皮肤致敏

类别1A/1B

退敏爆炸物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吸入毒性

类别2

急性毒性-经口

类别5

水生毒性-急性

类别2、类别3

急性毒性-经皮

类别5

马来西亚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马来西亚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类阈值上,马来西亚较之联合国还是稍有差异的,具体差异如表2所示。

2 马来西亚与联合国GHS制度阈值差异性对比

危险类别

浓度限值

GHS制度备注

马来西亚阈值

GHS制度阈值

呼吸致敏1类(H334

气体:0.2%

液体/固体:1%

气体:0.1%0.2%

液体/固体:0.1%1%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34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皮肤致敏1类(H317

1%

0.1%1%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17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致癌性2

H351

1%

0.1%1%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51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1

H360

0.3%

0.1%0.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0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2

H361

3%

0.1%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1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附加

H362

0.3%

0.1%0.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2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1类(H370

10%H370

1%且<10%H371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0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2类(H371

10%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1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1类(H372

10%H372

1%且<10%H373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2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2类(H373

10%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3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三、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结合马来西亚ICOP操作规范,给大家介绍了马来西亚GHS制度,主要就分类的差异性给大家进行了对比讲解;下期解读,我们将重点关注马来西亚SDS和标签编制的相关要求,包括组分保密如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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