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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GHS制度即将迎来更新!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2409
新西兰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危险物质和新生物法(the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New Organisms Act , 简称HSNO),随后在此基础上新西兰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GHS制度,这比联合国GHS制度第一修订版颁布的时间还早,这也就导致了新西兰GHS制度和联合国GHS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近期新西兰环境保护局(EPA)发布公告,将于2021年4月30日起用四年时间将其当前的HSNO分类体系过渡到联合国GHS制度的第七修订版;同时新西兰的分类数据库也会同步更新。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将结合新西兰与联合国GHS制度的差异性,给大家梳理下新西兰GHS制度更新的要点。
一、危害分类体系
新西兰原有的危害分类体系与联合国GHS制度差异性较大,即将更新后的新分类体系将转化GHS制度第七修订版,但有6个危害种类的小类未采纳,具体见表1。
表1. 新西兰新危害分类体系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危害种类 |
危险类别 |
加压化学品 |
类别1、类别2、类别3 |
急性毒性(经口、经皮、吸入) |
类别5 |
吸入毒性 |
类别2 |
皮肤腐蚀/刺激 |
类别3 |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 |
类别2、类别3 |
危害臭氧层 |
类别1 |
相较于目前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相关技术解读可查看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新西兰还未采纳加压化学品。眼损伤眼刺激未细分2A、2B子类别,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未区分1A、1B子类别。
此外,新西兰相较于GHS制度,还多了部分对陆地环境有害的危险类别。(具体如表2)
表2. 新西兰特有的危害类别
危害种类 |
危险类别 |
对陆地环境有害 |
对土壤生物有害(9.2A, 9.2B, 9.2C, 9.2D) |
对陆生脊椎动物有害(9.3A, 9.3B, 9.3C) |
|
对陆生无脊椎动物有害(9.4A, 9.4B, 9.4C) |
|
专为杀菌而设计(9.1D 用于杀菌作用) |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新西兰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针对GHS制度中部分危害有多个分类阈值的情况,新西兰采纳较小的分类阈值,与欧盟CLP分类阈值保持一致,具体差异如表3所示。
表3. 新西兰与联合国GHS制度阈值差异性对比
危险类别 |
浓度限值 |
GHS制度备注 |
|
新西兰分类阈值 |
GHS制度分类阈值 |
||
呼吸致敏 类别1 |
气体:0.1% 液体/固体:0.1% |
气体:0.1%或0.2% 液体/固体:0.1%或1%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34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皮肤致敏 类别1 |
0.1% |
0.1%或1%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17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致癌性 类别2 |
0.1% |
0.1%或1%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51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 |
类别1:0.1% |
类别1A、1B: 0.1%或0.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0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 类别2
|
0.1% |
0.1%或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1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附加 |
0.1% |
0.1%或0.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2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类别1 |
类别1:≥10%; 类别2:≥1%且<10%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0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类别2 |
1%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1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类别1 |
类别1:≥10%; 类别2:≥1%且<10%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2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类别2 |
1%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3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二、豁免情况
新西兰法规针对药品、食品及精神活性物质,存在豁免情况(具体如图1所示)。此外,对陆地环境有害的物质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被归类为危险物质:
● 农业化学品
● 用于制造农业化学品的活性成分
① 包括兽药、农药佐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熏蒸剂或家用农药;
② 不包括木材处理化学品、防锈化学品和防污漆的生物杀菌作用。
图1. 新西兰法规的豁免情况
三、SDS编制要求
在新西兰《危险物质(安全数据单)公告》中,对SDS的16个部分作了详细说明。与GHS制度相比SDS在核心内容的要求上基本保持了一致,然而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是有所差异的,具体如表4所示。
表3 新西兰SDS的特殊要求
对应章节/标题 |
具体要求 |
第一部分 |
企业信息:新西兰制造商或进口商(如果进口产品直接进入工作场所使用,不是转售或供应,可以保留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应急电话:第1类、第5类、第6.1、6.3、6.4、6.5类、第8.2、8.3类危害物质需要提供24小时免费应急咨询电话;其余危害物质必须提供免费应急咨询电话(如果有时间限制,标注上可用的时间)。 |
第二部分 |
关于其他没有分类的危险性,包含“遇湿释放有毒气体”。 |
第三部分 |
物质:需要标明通用名称,同义词。 混合物:成分浓度表示为确切比例; 如涉及到商业机密,浓度可以表示为下列范围内的确切比例: <10%; 10%~30%; 30%~60%; >60%; 浓度范围小于上述规定的范围。 |
第九部分 |
17项物理/化学性质需全部展示在SDS上,包括测量单位和适当的参考条件(如与报告数据的解释有关,还应提供测定方案)。 |
第十五部分 |
包含HSNO批准编号及相关集团标准标题(如果适用); 提及任何适用的可容许的暴露极限或环境暴露极限; 参考安全中其他地方未提供的相关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2015年健康与安全法》所规定的经认证的操作员,跟踪和管制物质许可要求; ◆《 1997年农业化合物和兽药法》是否适用于该物质; ◆ 该物质是否被《蒙特利尔议定书》,《斯德哥尔摩公约》或《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协定涵盖。 |
四、安全标签要求
在新西兰《危险物质(标签)公告》中详细介绍了GHS标签内容要素及要求,新西兰并未对化学品GHS标签的尺寸做出明确规定,但标签要素上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差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供应商标识:使用新西兰当地的生产商或进口商信息。
仅在危险物质直接进口到工作场所使用,而不是供应或转售;危险物质仅为个人使用,由个人进口
▶ 应急电话:危险性分类为爆炸品、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致敏时,必须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电话。
▶ 如果物质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变得更危险,或发展出额外的危险特性,或成为不同的危险物质,标签必须包括每种可能的变化描述及可能发生变化的日期。
▶ 标签必须确定一种或多种可实现的危险物质处理方法(处置方法必须与危险物质(处置)公告一致);也可制定避免的处理方法。
▶ 成分含量通常标注具体浓度,只有在涉及商业机密是才能用浓度范围表示,且浓度范围不应导致物质被分为不同的危险类别。
五、小结
在本期解读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新西兰法规的变更情况,重点就危害分类、SDS及标签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出口化学品至新西兰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而言,应及时更新产品的SDS及标签,以符合新西兰最新的法规要求,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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