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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617 系列解读之——通则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18124
近期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可谓在危货运输领域引发激烈讨论。国内危货的道路运输将因此而逐步规范严格,不会再出现“只要不涉及进出口,没人管或都来管”的尴尬局面;而危货样品少量运输、快递运输等环节的管理也将逐步明朗,“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将会慢慢成为历史。
该标准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7个部分(617.1~617.7),较之2004年发布的JT 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内容更完整、操作性更强、内容衔接更顺畅合理、与国际相关法规更接轨。
新JT/T 617的核心内容转化自《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在框架上也基本保持了一致,如表1所示。
表1 JT/T617与ADR框架对比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将就JT/T 617中的第一部分内容——通则,从中拎出几个重点为大家做一次解读,从而使大家了解危货运输环节的相关范围、豁免、人员培训等基础性内容。
一、 危险货物的范围及运输条件
根据JT/T 617相关规定,受此标准限制的危险货物包括符合JT/T 617.2分类要求,或列入JT/T 617.3-2018附录A,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或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物品。这也意味着,不管是否为品名表(等同于TDG中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物质,只要是危货(九大类),便受JT/T 617限制。
而一旦货物被定性为危险货物,则需要满足以下运输条件:
1) 危险货物分类符合JT/T 617.2的要求;
2) 装运危险货物的包装符合JT/T 617.4的要求;
3) 托运程序符合JT/T 617.5的要求;
4) 运输工具选用及装卸作业符合JT/T 617.6的要求;
5) 运输作业符合JT/T 617.7的要求。
二、 运输条件豁免
JT/T 617较之ADR,对于相关运输条件的豁免相对比较保守。 不同于ADR的10类豁免(相关气体运输、液体燃料运输、未清洗空的包装、电能存储和发生装置、含有危险货物的照明灯等),在JT/T 617中明确列出的有两类运输条件的豁免,分别为: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符合特殊规定、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要求的运输条件豁免。然而,这两类运输条件的豁免对于后期国内很多领域的危货运输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1) 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
当每个运输单元的危险货物载运量不超过相应量时,可豁免JT/T 617.5-2018 的第7章和8.4、JT/T 617.6-2018的第5章、JT/T 617.7-2018中相关条款规定(部分情况除外)。
如针对第4.1项(UN3221 ~3224)以及第5.2项(UN3101~3104)的这些范围内危险货物,只要每个运输单元的最大载运量不超过10kg(若为液体,对应为10L),便可豁免上述中相关运输规定。具体可参见JT/T 617.1中第5.1章节内容。
2) 符合特殊规定、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要求的运输条件豁免
根据规定,符合JT/T 617.3-2018表A.1 第(6)栏“特殊规定”的运输条件豁免的危险货物,应按照JT/T 617.3-2018附录B的对应条目及要求给予豁免;符合JT/T 617.3-2018中有关例外数量运输条件豁免的危险货物,应按照JT/T 617.3-2018的相关要求给予豁免;符合JT/T 617.3-2018中有关有限数量运输条件豁免的危险货物,应按照JT/T 617.3-2018的相关要求给予豁免。
通过初步对比,JT/T 617中相关有限数量、例外数量的要求与ADR或IMDG中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的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我国道路的实际情况,与运输过程所面临的复杂程度,我国JT/T 617中对于有限数量、例外数量的豁免条件相对更为苛刻保守。
三、 国际多式联运相关要求
当道路运输作为国际海运或空运的多式联运的一个环节时,如运输危险货物的包件、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罐式集装箱,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相关要求,但不能满足本部分及JT/T 617.2 ~JT/T 617.7中有关包装、混合包装、标记、标志、菱形标志牌和矩形标志牌等要求,可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相关要求进行道路运输,但运输车辆应按照JT/T 617.5-2018中7.2的要求悬挂矩形标志牌。
在道路运输与海运或航空运输接驳时,JT/T 617.3-2018的第6章和JT/T 617.5-2018的8.2/8.3中要求提供的信息可由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要求的运输文件或信息替代。
四、 人员培训要求
企业或者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安全操作要求,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涉及的培训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如表2所示。
表2 需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
五、 各参与方的安全要求
各参与方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当危及公共安全时,各参与方应当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所需信息。
相关责任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以及装货人、包装人、充装人、卸货人等参与方。具体义务参照JT/T 617.2~6.17.7。
六、 对高风险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
高风险危险货物指的是可能被不正当使用于制造恐怖事件,以及可能造成大规模伤亡或者大规模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此类货物与ADR中“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等同,仅是叫法不同。
根据规定,运输量超过表3数量的货物即为高风险危险货物。
表3 高风险危险货物(部分)
从事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和其他参与方应制订并执行安保防范计划。履行的义务包括:需将安保防范职责明确到有能力及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有效的及时更新的安保威胁或事故的报告和处置程序;评估和测试安保防范计划的程序,定期审查和更新计划的程序等。
而装载高风险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配备防止车辆及货物被盗的安保措施,并确保其在任何时候均可正常运行。
七、 小结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为大家就JT/T 617的第一部分——通则做了相关重点梳理,从而使大家首先了解了JT/T 617这一重要文件的基本内容。在后期,我们将逐一为大家系统讲解JT/T 617的其余部分(JT/T 617.2~7),从而帮助大家提炼新标准中的核心内容和要求,促进大家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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