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5月1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602779号公告,预告订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持有掺用此类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应即向该部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自动缴销许可证。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同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规定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自动缴销许可证者,许可证由该部依法废止。
前“行政院卫生署”原1985年7月23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中,编号第1项“Aminoether型之Antihistamine”成分,应予删除。
注:Antihistamine——抗组胺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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