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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之生产企业合规要求解读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5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进入一个更系统、更严格的新阶段。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而言,新法在原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责任。本解读旨在帮助企业清晰、快速地把握新法对生产环节的核心合规要求,以便提前规划,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一、 总体要求
新法开宗明义,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这是所有合规工作的总纲。
1.安全至上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全员责任原则: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意味着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
3.双重预防机制:企业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基本安全条件: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这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二、 规划与布局准入
新法强调从源头规划上确保安全,对生产企业的选址和园区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1.入园生产: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仅有少数为其他行业配套或符合国家特殊规定的项目例外。
2.安全距离:生产装置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水源地等八大类敏感场所、区域保持 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已建设施,将面临整改、搬迁甚至关闭的强制要求。
3.园区管理:化工园区将实行严格的认定和动态风险评估(至少每3年一次)。企业需关注所在园区的整体安全要求,并配合园区的信息化动态监管。
三、 生产与储存
这是生产企业合规的核心,涉及项目审批、日常管理、设备设施、人员资质等方方面面。
(一)项目建设“三同时”与许可
1.安全评价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进行 安全条件审查。
2.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需报审,施工需按图进行,竣工需自行组织验收。
3.持证生产:生产前必须依法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还需取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人员与机构
1.关键人员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知识和管理能力,并 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2.从业人员要求:从业人员需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持证人员。
3.机构设置: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三)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1.风险分级管控:必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管控措施。当工艺、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必须 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2.禁止淘汰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自动化与信息化:必须按国家标准装备 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 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 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4.安全设施与警示:作业场所必须根据化学品特性,设置齐全的监测、通风、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关闭、破坏或影响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
5.变更管理:需建立覆盖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管理、开停车等全部环节的 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6.定期安全评价:必须每 3年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告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产品标识与包装
1.“一书一签”:必须提供符合国标的 中文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在产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相符的 中文安全标签。发现产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必须立即公告并修订。
2.包装合规:包装物、容器的材质、型式等必须与所盛装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也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五)储存管理
1.专用场所存放: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或储存室内,由专人管理。
2.特别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必须在专用场所内 单独存放,并实行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制度,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3.出入库登记: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4.设施维护: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需定期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停用并维修更换。
(六)剧毒与易制爆化学品
1.流向登记:必须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 品种、数量、流向。
2.防盗防丢:采取必要安防措施,一旦丢失或被盗,必须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3.销售管控:销售时,必须查验购买方的许可证或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销售信息。销售记录及相关凭证需保存 不少于3年。销售后 3日内 需向公安机关备案流向信息。禁止向个人销售(特定生活用途除外)。
(七)重大危险源
1.登记建档与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2.备案要求:需将重大危险源的关键信息(储存量、地点、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报所在地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备案。
(八)应急与退出管理
1.应急预案与演练:必须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停产处置: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时,必须制定并执行装置、设施及库存危化品的 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备案,不得随意丢弃。
四、 登记与信息共享
1.强制登记: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提供分类信息、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信息更新:当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登记内容变更时,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信息共享:登记信息将在政府多部门间共享,实现协同监管。
五、 法律责任与违法后果
新法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显著提高,并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高额罚款:对无证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罚款起点高达数十万元,并可处违法所得5-10倍的罚款。
2.“双罚制”:不仅处罚单位,还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个人罚款(通常2万至10万元)。
3.资格罚: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吊销相关许可证。许可证被吊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4.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小结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构建了更严密的生产企业安全责任网络,其核心思想是 “事前预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小编给生产企业的行动建议:
1.立即开展对标自查:依据新法条款,全面审视企业从规划选址、项目审批、日常生产到储存、销售的全流程,查找合规差距。
2.强化制度建设:重点完善全员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变更管理、过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核心制度。
3.升级硬件与系统:确保自动控制、安全仪表、监测预警系统符合国标并有效运行,尽快实现与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
4.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全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深入学习新法,明确法定职责。
5.规范剧毒易制爆管理:严格落实流向登记、双人双锁、销售查验和备案要求,杜绝流向非法渠道。
6.提前规划:对于需要入园或涉及安全距离整改的企业,应尽早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制定搬迁或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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