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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可按普货水路运输吗?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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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2024版,以下简称“新版IMDG”)将强制生效。近期国家海事局也发布了新版IMDG即将对我国生效的通知。

图1 国家海事局的重要提醒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iCl-VJbIhgoChzvKF-G_g
随着新版IMDG法规的实施,新能源汽车(纯电或混合动力驱动)的水路运输也即将引来重要技术修订,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纯电驱动的车辆有了专属UN条目(UN3556,UN3557和UN3558)。

图2 新能源汽车水路运输的UN条目
如图2所示,UN3166混动车辆的UN条目在新版IMDG法规中没有变化,而纯电驱动的车辆从UN3171划入了3个不同的专用条目,区别是所使用的电池种类不同。
无论划入那个条目,上述新能源汽车都属于IMDG法规中的第9类危险货物,在托运,申报等环节需要按照危险货物进行操作。
那么回到本期合规解读的主题,在水路运输时,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按照普货操作呢?答案是:可以的。2025年11月交通部海事局发布的《船舶载运新能源汽车集装箱进出港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也给出了相关建议。

图3 海事局发布的《指南》
该《指南》附件1明确了符合相应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以集装箱运输时,可以不按危险货物管理。

图4《指南》附件1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对上述规定做一个简要总结和归纳:
1. 上述规定来自IMDG法规中特殊规定961,该特殊规定是IMDG法规特有的,在联合国TDG法规、ADR 法规,以及IATA-DGR等法规中都不存在。因此,上述豁免仅限新能源汽车以水路运输的方式进行操作。
2. 锂电池驱动的车辆(UN3556和UN3557)当以滚装船运输,可不按危险货物操作,如图5所示。

图5 特殊规定961定义下的滚装船运输
友情提醒:如果锂电池驱动的车辆先装入集装箱,再放入滚装船的集装箱货物处所,或者集装箱船都需要按照危货操作。

图6 集装箱运输的新能源汽车
3. 钠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UN3558)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不按危险货物:
① 和UN3556/UN3557一样,不装入集装箱,直接以滚装船运输;或
② 电池不含有电能,可以直接以短路方式进行验证。
友情提醒:有机电解液的钠离子电池和锂电池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可以在完全不含有电能的情况进行存放运输,因此,在实际运输时,对于不含电能(SOC为0)的钠离子电池车辆,可以不按危险货物运输。
总结:本期解读,小编针对海事局发布《指南》中有关豁免条款,为大家做了详细梳理和解读。最后还需要提醒相关企业注意的是:即使新能源汽车如满足上述条件,在不按危险货物进行运输时,其车辆所含的锂电池和钠离子电池本身还是要通过UN38.3测试,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质控体系、有防短路措施等一系列的安全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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