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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化学
    合规解读

    “条例”到“法律”:中国危化品安全管理体系迎来重大升级!

    2025-12-29 14:08:44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130

    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安全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行政法规层面正式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是对2013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的全面升级与系统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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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下载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08.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新《安全法》不仅提升了法律位阶和权威性,更在理念、结构、责任、监管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变革,旨在构建一个更严密、更科学、更现代化的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治理体系。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将从多个维度对新旧法规进行详细的差异性比对。

    一、 法律位阶与立法理念的根本性跃升


    1. 法律效力层级提升:

    · 旧《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新《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法律,是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力。这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跨部门、跨地区的统一执法和协调。

    2. 指导原则与治理理念的深化:

    · 旧《条例》: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强调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新《安全法》:在继承上述方针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总则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写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这体现了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置于国家总体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之下的更高站位。同时,新法进一步细化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并明确提出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构建了更为立体、多元的共治格局。

    二、 结构与内容体系的系统性重构


    1. 篇章结构优化:

    · 旧《条例》:共8章102条,结构相对传统,按环节(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事后(登记、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分章。

    · 新《安全法》:共10章127条,结构更为科学、逻辑更清晰。最显著的变化是新增了独立的“第二章 规划布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化工园区的认定与安全管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源头防控”的核心思想。同时,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事故应急救援”分别独立成章(第七、八章),突出了信息支撑和应急响应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2. 监管职责划分更清晰:

    · 旧《条例》:对各部门职责的描述较为概括。

    · 新《安全法》:在第七条以列举方式,极其详尽地规定了从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工信等十余个部门的具体职责。例如,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安全控制距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这种细化极大地减少了职责交叉和模糊地带,为协同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 全链条安全管理要求的全面强化与细化


    新《安全法》在旧《条例》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各环节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1. 生产与储存安全:

    · 化工园区管理:新法用多个条款(第十七至二十一条)系统规定了化工园区的认定、风险评估、动态监管、安全控制线划定等,这是对旧《条例》中原则性规定的极大充实。

    · 过程安全管理:新增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覆盖全部生产作业环节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安全管理从结果管控向过程管控深化。

    · 科技与信息化:新增第三十六条,要求企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互联互通,体现了智慧监管的方向。

    · 安全评价与备案:将安全评价周期明确为“每三年一次”(第三十九条),并强调了评价报告的社会公开和向政府部门备案。

    2. 经营与使用安全:

    · 经营许可:新法第五十五条细化了不同情形下(剧毒易制爆、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向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的程序,审批时限从旧《条例》的“30日”缩短为“二十个工作日”。

    · 购销管控: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从旧《条例》的“1年”延长至 “三年”(第六十一条),并增加了信息报备和录入计算机系统的要求,强化了流向追踪。

    3. 运输安全:

    · 动态监控:新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并确保卫星定位监控装置良好运行,不得删除、篡改数据。

    · 驾驶行为规范:第六十九条新增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定(日间不超4小时,夜间不超2小时,休息不少于20分钟),提升了运输过程的人性化安全管控。

    · 内河运输:对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范围,新法第七十四条的制定部门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体现了多部门协同决策。

    4. 登记与应急救援:

    · 登记制度:新法将登记制度独立成章,并明确了登记信息的内容(第八十六条)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八十八条),使其真正成为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的技术信息基础。

    · 应急准备:第九十一条强调单位应“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并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对规模小的单位也要求指定兼职人员或签订协议,提升了基层应急能力。

    · 专业救援力量:第九十二条鼓励地方政府和化工园区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持单位联合建队。

    四、 法律责任的大幅加重与精准化


    新《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篇幅和严厉程度远超旧《条例》,体现了“重典治乱”的导向。

    · 处罚幅度显著提高:对比同类违法行为,新法的罚款金额普遍大幅增加。例如,对生产、经营、使用禁止类危化品的罚款,旧《条例》为20-50万元,新《安全法》提升至30-50万元(货值不足十万)或货值金额5-10倍罚款(第九十八条)。

    · 处罚情形更加细化:新法用大量条款(如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等)详细列举了各种违法情形及其对应的处罚,覆盖了从安全评价、风险管控、设备设施到信息记录、培训教育等方方面面,使得执法更有依据,更具操作性。

    · 双罚制普遍适用:在许多条款中,不仅对单位进行处罚,还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个人罚款(如第九十九条),强化了个人责任。

    · 新增处罚种类:增加了“限制从业”(第一百一十七条)等处罚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

    五、 新兴领域与空白地带的填补


    新《安全法》积极回应了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 明确新兴行业监管职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新兴行业、领域且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解决了监管空白问题。

    · 规范新工艺研发风险: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和转让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防止未经充分安全论证的技术直接工业化应用。

    · 强化废弃危化品处置:第二条明确废弃危化品处置依环保法规执行,并在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无主危化品的接收和处置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政府负担),填补了旧《条例》的空白。

    · 应对未知风险:第一百二十四条建立了化学品危险特性尚未确定时的鉴定机制和活动禁止规定,为未知风险设置了“安全阀”。

    六、小结


    总体而言,202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相较于201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一次质的飞跃。它从一部侧重于具体环节管理的行政法规,升级为一部立足国家总体安全、强调源头规划、贯穿全生命周期、突出科技赋能、强化多元共治、严惩违法行为的国家专门法律。新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各相关企业、单位及监管部门需深入学习新法要求,全面调整和升级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以适应法律带来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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