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新修订的OSHA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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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韩国的K-REACH法规实施进展成为化学品合规行业的热点之一,从生产企业到贸易公司,再到咨询机构都在积极跟踪其实施进展。但是,化学品在进入韩国市场,企业除了需要履行K-REACH法规下的合规义务,还需关注韩国的其它两部法规:化学物质控制法(Chemicals Control Act,简称CCA)和职业安全健康法(OSHA)。
2019年1月15日,韩国劳工部(MoEL)发布了新修订了OSHA法规,新法规将于2020年1月16日生效。新法规对化学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提出了:提交SDS、在SDS中对组分信息进行公示等一系列新的合规要求。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将围绕新修订的OSHA法规,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相关的合规要求。
一、SDS提交和CBI保护
依据新修订的OSHA法规第110条,化学品如果按照韩国GHS分类标准,具有一项或多项危害,那么相关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在正式生产或进口前,需要向MoEL提交相应的SDS,并按照如下三种方式,对产品的组分信息进行披露:
1) 在SDS中公布100%全部组分(包括没有GHS分类的)的名称含量等信息;
2) 在SDS中仅公布有GHS分类的组分,同时将产品没有危害组分的含量和名称,以单独的文件提交给MoEL;
3) 在SDS中仅公布有GHS分类的组分,同时向MoEL提供一份声明,声明产品中没有公示的组分是无危害的(仅限进口产品)。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上3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3种方式仅限进口产品。
针对商业信息保密(CBI)问题,企业需要事先向MoEL申请,获得批注后,才可以在SDS中用化学品的通用名称代替真实名称。
此外,OSHA也允许国外公司委托韩国境内的唯一代表(OR)代替企业履行进口商的合规义务。
二、禁用化学品(Prohibited Chemicals)
在OSHA法规中,以下化学品是不允许在韩国境内生产、进口、转移和销售的。
1) 黄磷火柴;
2) 含有铅白的涂料 (铅白含量>2%);
3) 多氯三联苯 (PCT);
4) 4-硝基联苯及其盐;
5) 阳起石石棉,直闪石棉,和透闪石棉;
6) β-萘胺及其盐;
7) 温石棉,青石棉和长纤细石棉;
8) 含有苯的橡胶液 (苯含量>2%);
9) 含有上述第3类~第7类物质的混合物(此类物质含量>1%);
10) 化学物质控制法(CCA)第2条款第5节规定的化学物质;
11) 劳工部(MoEL)认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其他材料。
如上所述,禁用化学品既有纯物质和配置品,也有物品,这些化学品主要危害是对人体具有致癌性、致畸、致突变等健康危害。
三、许可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 Requiring Permission)
依据OSHA法规第38条款的规定,以下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在生产或使用前,需要获得MoEL的许可。
1) 二氯联苯胺及其盐;
2) α-萘胺及其盐;
3) 铬酸锌;
4) 邻甲苯胺及其盐;
5) 达尼西丁及其盐;
6) 铍;
7)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8) 铬矿 (仅限通过加热对其进行塑形处理);
9) 煤焦油沥青挥发物;
10) 硫化镍;
11) 氯乙烯;
12) 三氯化苯;
13) 原条目已删除;
14) 含有上述第1类~第11类物质的混合物(此类物质含量>1%);
15) 含有上述第12类物质的混合物(此类物质含量>0.5%);
16) 劳工部(MoEL)认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其他材料
四、新化学物质登记(New substance Registration)
根据OSHA法规的第40条款的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需要识别其危害,并向MoEL递交调查报告和危害数据。此外,对于新化学物质而言,企业还需履行K-REACH下的注册登记要求,向韩国的环境署(MOE)提交相关数据。
为了避免企业多次提交数据,新修订的OSHA对上述要求做了修订,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如果已经履行了K-REACH的合规义务,不需要再向MoEL递交相关报告。韩国MoE会将相关数据传递给MoEL。
友情提醒:虽然按照新的OSHA,企业不需要重复提交报告,但是MoEL仍然会在收到MoE发过来的企业数据后的第14-30天内,签发注册通知,企业也仍然需要获得这样的注册通知,以切实履行了MoEL下的登记义务。
五、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围绕韩国新修订的OSHA法规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解读,其中新法规对化学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提出了要提交SDS,公开组分信息这一新的合规要求,同时对禁用和许可化学品清单,以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的要求做了部分修订。在此,小编也提醒大家新法规从2020年1月1日生效,需要及时做好履行合规义务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