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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船员进入液货船货舱注意事项要牢记!
来源:中国海事 点击数:261
2025——着力整治巩固,全面管控风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根据《SOLAS公约》及《IBC规则》中关于货舱检查的规定及液货船日常运营的需要,存在下列情形时,液货船船员需进入货舱进行作业。
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液货船封闭空间演习。南通海事局 张祥 摄
1.货舱内部检查。液货船货舱状态直接关乎货物运输和船舶安全。船员需定期进入货舱,检查舱室内部结构,查看是否有变形、裂缝或腐蚀迹象,确保结构完整。
2.人工清舱作业。液货船清舱通常是指清除液货船货舱内残留液体或残渣等物质的作业过程,船员携带高压水枪、铲子、吊桶、吸油毡等清舱工具进入货舱,通过刮、铲、擦、抹进行清理。
3.舱内设备维护。货舱内部安装有各类设备,如输送泵、管道、阀门、探头、传感器等,这些设备在长期运行后可能出现故障。当设备出现问题,如泵体堵塞、管道泄漏、液压遥控阀门无法正常开合时,船员需进入货舱进行维修。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密闭舱室的建议案》A.1050(27)决议,货舱属于船舶危险密闭空间,其作为船舶结构中存储危险货物的处所,重要性不言而喻。且液货船由于所载货物多具有危险特性,使得货舱内可能充斥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与普通货船货舱缺氧窒息危险性相比,液货船货舱的风险级别大幅提升,船员一旦进入货舱作业,任何细微的疏忽都可能像推倒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一系列不可挽回的灾难性后果。根据《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16993-2021)的要求,进入液货船货舱作业的安全程序如下:
1.进行风险评估。应依据船舶载运的货物、货舱的通风、封闭处所的涂层、相邻处所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分析产生缺氧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可能性,进行充分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液货船货舱,判定为可能存在危险,应禁止进入作业。
2.安全交底。进入液货船货舱开展缺氧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内容包括:
a)货舱的内部结构情况;
b)船舶载运的货物及其理化特性、货舱的通风等相关因素;
c)可能出现的缺氧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情况;
d)进入货舱的原因和作业内容;
e)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危险情况;
f)应急救助的相关要求。
船方以外作业人员进入货舱前,船方与作业人员应对照上述内容进行相互安全交底,明确进入货舱作业存在的风险情况和安全作业程序。
3.通风换气。应对人员拟进入的、可能形成不符合空气质量要求的货舱进行持续有效地通风换气,使作业环境空气质量符合下述规定,直至作业结束:
a)氧气浓度始终大于或等于19.5%(按体积比计),且小于或等于23.5%(按体积比计);
b)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小于或等于可燃下限(LFL)的1% 。
4.开展气体检测。作业人员应根据货舱的结构、载运货物的状况等合理布设检测点。空气检测前,应停止对货舱的通风,在环境状态稳定后进行测定。应在作业人员进入货舱前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确认检测结果上述空气质量的规定。
5.进入准备。进入货舱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防护设备用品有效。应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控,并与作业人员明确通信方式和通信频率。应对需要进入作业的货舱进行有效隔离,切断或关闭所有相关的管路或阀门、电源或电力设备。对无需进入的货舱,其所有出入口应始终锁闭,对确实无法锁闭的出入口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防止人员进入。
6.签发进入许可。作业人员进入货舱开展缺氧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危险作业前,应取得由相应的作业负责人批准的进入作业许可。船方以外作业人员进入货舱前,应先取得船方批准的进入作业许可。许可中应明确有效时限,超过有效时限应重新取得进入作业许可。作业人员未取得进入作业许可,或取得进入作业许可但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不应打开或者进入货舱。
7.报告清舱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船舶在港从事清舱作业前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对液货船舶开展现场检查。南通海事局 王相杰 摄
1.作业人员进入货舱时应清点人数。
2.设置警示标识。正在作业的货舱,应在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始终不应离开货舱口外,应随时按规定的通信方式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在超过约定的时间间隔联系不到作业人员时,应立即报告作业负责人。
3.严格执行舱内气体监测。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通风设备运转情况和人员状况应派专人值守,密切关注货舱内通风设备的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在人员临时休息期间,应持续对处所进行通风换气。持续使用检测设备对舱内空气环境进行监测,如中断作业过后再次进入时,应再次对空气进行检测。
4.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当货舱内作业人员发生危险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应急救助人员应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可以安全进入货舱实施救助之前,任何人不应进入货舱。仅训练有素和装备完善的应急救助人员在货舱内从事救助工作。应急救助人员应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1.作业结束前,要对货舱进行清理,将工具、设备及清除的残液、残渣、废弃物等带出舱外。离舱时,应仔细清点作业人数,确保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封闭处所后,应锁闭封闭处所,并通知作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2.作业完成后,将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详细记录在航行日志,并将作业过程中的各项情况,包括作业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设备状态等,及时向所在管理公司报告,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案例一:
某公司所属的散装化学品船“华****”轮在安徽芜湖市鸠江区长江段的东梁山危险品停泊区锚泊时,轮机长等3名船员下舱作业时发生闪爆,致3人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原因系船员在进入隔离空舱堵漏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对己烷货物存在的静电聚集和易爆炸危险特性保持应有的谨慎,未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测氧和测爆,未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未实施人体静电消除以及选择防爆的设施和设备,致使舱内达到爆炸极限范围的己烷挥发性气体混合气体遇到引火源后产生爆炸。
案例二:
2024年3月20日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锚泊船“宁****”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船进行了货舱安全检查,船长签发的《封闭场所作业检查许可证》中显示“进入舱位”为“货舱”,实际上船员对1舱和2舱进行了下舱检查,未执行公司体系文件要求的“一舱一证”制度。“入舱人员名单”中只有两名船员的姓名,未将货舱入口处值守的船员纳入许可证管理。
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封闭场所作业检查许可证”。南通海事局 孟昂 摄
鉴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对该轮相关问题给出了处理意见,要求船方开展相关体系须知文件的学习培训。
1.企业要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针对运输货物的危险特性和液货船的结构特点,建立船舶密闭处所清单,优化进入货舱等危险密闭空间作业流程,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和应急急救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对船舶开展内部自查,开展对船员的专项安全操作培训,督促船员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作业。
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对液货船员开展进入密闭空间宣贯。南通海事局 徐国勤 摄
2.船员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船员朋友们要充分认识液货船货舱作业的高风险性,尊重生命、守牢安全,严格遵守《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2021)及公司体系文件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培训,熟悉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参加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船舶要严格落实进入密闭空间的安全许可制度。船长或指定责任人员要严格落实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入密闭空间许可制度,减少船员非必要进入货舱的频次。确需进入货舱时严格落实通风检测、作业监护、人员防护、紧急处置、后期评估等要求,确保每个作业环节风险可控。
4.杜绝侥幸心理警惕低危险性货物陷阱。船员通常会高度重视易燃、易爆、有毒等高危货物的风险,但对植物油(棕榈油、大豆油等)、酒精类溶液、糖类溶液等危险性相对较小或仅具有污染特性的货物,切忌抱有侥幸心理,违规进入货舱作业。特别提醒装载此类货物的船员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守护好船员生命和船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