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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产品海运新规要求解读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764
木炭作为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其市场需求持续攀升。木炭以其高效的燃烧性能深受市场青睐。木炭通常通过海运集装箱运输,根据货物事故通知系统(Cargo Incident Notification System,以下简称CINS)创建的事故记录,2015年至2022年期间,至少68起船舶火灾事故与木炭运输有关。因此,为了提高木炭运输安全性,CINS与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以及TT CIub于2024年9月联合发布了《木炭集装箱安全运输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Charcoal in Containers,以下简称《指南》),对木炭的海运行业给予技术指导。
图1 《指南》的封面
本期解读,小编将结合《指南》的具体内容,和大家探讨下木炭在42-24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中的最新分类要求。
一、危险分类
木炭是一种轻质黑色残留物,主要由碳和灰分组成,通过从动物或植物中去除水分和其他挥发性成分,缓慢热解产生。炭容易与空气中的氧气反应,产生热。在散热不充分时,炭很容易达到自燃温度,发生自燃;如受潮或湿润,则会加速这一过程,降低木炭的热稳定性。
木炭在IMDG法规里被划入第4.2项自热物质。依据IMDG 41-22版,炭产品涉及的列明条目分类如下:
表1 IMDG法规列明条目
表1种特殊规定关键内容如下:
▲SP223:如果自热试验结果为否,可以豁免4.2项自热危险;
▲SP925: 自热试验结果为否,或矿物来源非活性炭,或通过水蒸气活化得到炭,,可以豁免4.2项自热危险。
以上两个特殊规定均表明可以通过自热试验获取豁免的途径。
两个条目区别:UN1361是非活性,包括动物或植物来源;UN1362是活性,指经"活化"工艺处理之后的炭产品。因此UN1361很大概率是用于生产UN1362的原料。
友情提醒:任何木炭货物不得申报为“UN3088自热固体,有机的,未另列明的”通用条目运输,木炭(非活性)必须按照UN1361运输。
二、海运新规要求
基于木炭危险性以及大家不能准确识别其来源和是否为活化,国际海事组织决定在IMDG 42-24版中,对炭产品运输条目进行修订,删除了原有的特殊规定223和925,完善了原先对炭产品给予自热豁免的要求,提供一个覆盖危险性分类、货物盛装、集装箱装运等多个方面的运输方案,以确保木炭的运输安全。
表2 特殊规定修订
如表2所示,对于UN1361和UN1362两个条目都删除SP925和223,取而代之的是SP978和979。
▲SP978要点:
图2 SP978的主要内容
(1)UN1361只适用于生产或制造过程中动物或植物来源的炭,不包括形成于地质过程或采矿的炭。具体可包括由骨、竹、椰子壳、黄麻或木材等有机材料的热解产生的炭。
(2)不接受通过试验排除自热危险定普货,此类产品至少定III类包装。这个修订举措意味此类产品没有必要做自热试验,去排除自热性,因为最新IMDG法规不接受通过试验豁免为普货的方法。
(3)生产后未包装的材料应进行风化处理,至少14天后才能包装运输;或经过热解后,应对未包装的材料进行蒸汽和冷却处理,并在惰性气体氛围中行包装,至少24h后才能运输。
(4)包装时货物温度不超过40°C。
(5)装载在CTU时,应保持CTU顶部至少30cm空间,并且单元内包装件的堆码高度不应超过1.5m或包装件的最大体积应为16m3,并且保持至少15cm空间。
图3 符合要求的CTU示例图
▲SP979要点:
图4 SP979的主要内容
SP979给予活性炭豁免为普货的条件:
(1)发货人出具的证明,声明该物质是蒸汽活化的碳。或
(2)通过自热试验排除自热性。
由以上两个新增特殊规定可以看出,此次修订明确区分木炭和活性炭的豁免方式。其中,木炭在42-24版IMDG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允许通过试验豁免,并且包装、CTU都有特定的要求;而活性炭豁免方式没有变化。
除此之外,包装修订主要是针对UN1361条目删除包装特殊规定PP12:
图5 删除特殊规定PP12
这意味木炭如装在密闭货物运输单元中运输,不能使用5H1、5L1和5M1袋。只能按照包装指南P002要求运输:
三、总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给大家讲解了炭产品的危险性、运输分类和包装要求,并结合IMDG 42-24版,梳理了炭产品的海运修订内容。通过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木炭作为一种易燃物质,进出口过程需要特别关注其燃烧特性。木炭不能通过试验验证自热豁免,这意味木炭需要按照危货办理申报,并且包装和CTU在运输前都要达到要求才能运输。对于想要进出口炭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必须要明确炭的来源和生产工艺,进而确定分类的条目和可否豁免。同时在遵守合规原则的前提下也要灵活运用规则进行豁免,进而保证运输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