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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通关违规案例分享 第6期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454
案例一
甬北关缉违字〔2024〕485号
【处罚日期】2025年01月07日
【违规原因】
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
【内容摘要】
2024年8月2日,佛山市某贸易公司委托宁波某货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铅锭,报关单号为310420241049917439,申报数量为79959千克,申报C&F总价为178308.5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801910000,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为0。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票铅锭应归入商品编号780199000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为3%,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计核,上述铅锭的计税价格计人民币1276228.29元,实际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209173.82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43264.14元。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400元。
参考图片:铅锭
案件链接:
http://ningbo.customs.gov.cn/ningbo_customs/470752/2881004/470781/470783/
6302456/index.html
案例二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4〕219号
【处罚日期】2024年05月30日
【违规原因】
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内容摘要】
山东某生物化学公司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42%百草枯母药80000千克,申报价格FOB1336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31910,报关单号22312024000059587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62%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实际价格为FOB154296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31990,出口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49万元。
参考图片: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
案件链接:
案例三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4〕201号
【处罚日期】2024年05月16日
【违规原因】
出口申报不实,需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内容摘要】
深圳市某化工公司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98%除虫脲原药5000千克,申报总价为CIF1204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924299031,报关单号为223120240001085700。经查,实际出口的货物为98%杀铃脲原药,商品编号为2924299037,出口需提交正确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45万元。
参考图片:杀铃脲原药
案件链接:
案例四
黄关缉违字〔2024〕47号
【处罚日期】2024年04月25日
【违规原因】
商品编码申报错误。
【内容摘要】
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 向海关申报进口4票聚乳酸纤维,申报数量共计17240千克,申报C&F价格共计1668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3907700000(进口关税率年内暂定3%,无其他监管条件),报关单号分别为425820221000181446、 425820221000200853、425820221000259915、425820221000007438。经海关稽查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5503909000(进口关税率5%,无其他监管条件)项下。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6238.74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参考图片:聚乳酸纤维
案件链接:
案例五
沪浦机缉违字【2024】262号
【处罚日期】2024年05月09日
【违规原因】
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内容摘要】
张家港某香料公司当事人委托某物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20票,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211001170563等(详见附件:无证进口情况表),申报品名分别为大花茉莉净油及橙花净油,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1299999,申报数量共计为22.7千克,申报总价共计为FOB93648.95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均含有苯乙腈。苯乙腈被列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参考图片:苯乙腈
案件链接:
以上案例均来源于海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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