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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通关违规案例分享 第5期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453
案例一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4〕316号
【处罚日期】2024年06月24日
【违规原因】
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内容摘要】
2024年3月16日,肃宁县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票“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粒”,申报总价286650元人民币,商品编码39019090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0110009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21117.62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参考图片: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粒
案件链接:
案例二
钦港关缉违字[2024]63号
【处罚日期】2024年06月19日
【违规原因】
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内容摘要】
2024年1月9日厦门某公司委托某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越南橡胶产品,报关单号为721720241174100327,申报品名为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申报数量为201.6吨,申报商品编码为4002800000。经海关抽样并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样品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未检出丁苯橡胶、丁二烯橡胶、丁腈橡胶和氯丁橡胶。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复验申请,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验,鉴定结论为样品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未检出丁苯橡胶。经海关归类,该票货物应归入4001.2900项下。经海关计核,721720241174100327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应纳税款人民币738084.56元,已缴税款人民币269525.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68559.3元。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出现进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形。构成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参考图片:天然橡胶
案件链接:
案例三
双流机场关缉违字【2024】126号
【处罚日期】2024年06月14日
【违规原因】
出口申报不实,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内容摘要】
2024年1月26日,北京某贸易公司委托成都某物流公司,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一批出口货物,报关单号:790220240000015438,以商品编码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税率为13%)申报3项出口货物,品名均为荧光磁粉浓缩液,准备经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出口至俄罗斯。经机场海关业务科室查验发现该3项货物均检出“三乙醇胺”成分,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具体列名,属于“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企业申报出口时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且申报税则号列不实,该3项出口货物实际正确商品编号为“3204909000”(出口退税税率为0%),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共计501811.2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65235.456元。
由此认定当事人申报商品税则号列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两个违法行为合并罚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整。
参考图片:三乙醇胺
案件链接:
http://chengdu.customs.gov.cn/chengdu_customs/519425/fdzdgknr1/sgs6/519433
/519434/5934727/index.html
案例四
集同关缉违字〔2024〕18号
【处罚日期】2024年05月30日
【违规原因】
商品编码申报错误。
【内容摘要】
2022年9月9日、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14日,厦门某公司分别向海关申报进口3批次POM聚甲醛颗粒,报关单号分别为516620221662099390、516620231663102573、516620231663113653,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907101090,申报数量合计60000公斤,申报总价合计95114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907101010。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72202.89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参考图片:POM聚甲醛颗粒
案件链接:
http://xiamen.customs.gov.cn/xiamen_customs/zfxxgk22/3017978/491099/491101/491103/5905795/index.html
案例五
津临港关检罚字〔2024〕10005号
【处罚日期】2024年06月06日
【违规原因】
故意伪报税则号列逃避商品检验,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内容摘要】
连云港某公司,于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3票货物,报关单号020220210000833740等,中报品名为“肥料原料”、“农业肥料”、“有机肥”等,申报税则号列 31010019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1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7933708元。
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其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逃避商检罪。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7000元整。
参考图片:肥料
案件链接:
以上案例均来源于海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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