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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项聚合物质如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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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对一起海运危险货物货柜爆炸案进行了判决,判定托运人和货代承担事故责任,处罚金额高达3.44亿美元。事故起因是“MSC Flaminia”轮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因危险货物DVB-80(学名:二乙烯基苯)发生聚合反应引起爆炸事故,而托运人和货代并没有按照聚合物质办理相关运输手续,只是按照第9类环境危险进行一般管理。
图1 二乙烯基苯发生聚合反应引起爆炸
二乙烯基苯(CAS:1321-74-0)具有两个乙烯基,能够发生聚合反应,能生成三维结构的不溶聚合物,是重要的交联剂,广泛用于制造离子交换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以及改性丁苯橡胶。但是,如果不添加稳定剂,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该物质会发生聚合反应,并且放出大量热量,进而引发事故。
图2 二乙烯基苯分子结构式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就以二乙烯基苯为例,聊一聊聚合物质的危险性分类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二乙烯基苯的分类
(一) GHS分类
表1列出了二乙烯基苯在不同国家/地区的GHS危害分类:
表1:二乙烯基苯的GHS分类
如表1所示,其中标红的H代码为运输危货分类时需要考虑的危害。由表1可得,根据不同国家的GHS分类,我们正常判定二乙烯基苯的运输危险性主要是环境危害(第9类)。
(二) 危险货物分类
表2列出了官方数据库和主流商业平台关于二乙烯基苯给出的运输危险性分类。
表2:二乙烯基苯的危货分类
结合表1和表2,我们发现各大官方数据库对于二乙烯基苯都依据GHS分类,将其划入第9类环境有害物质。但由于其具有易聚合的危险性,德国有害物质数据库(简称德国Gestis)将其的危货分类定为第4.1项聚合性物质。
德国有害物质数据库的理化信息也证明,随着温度上升,该物质的化学性质不稳定,易于聚合,从而将其划入UN3532液体聚合物质。
图3 二乙烯基苯理化特性
因此,此物质的运输危险性分类不能只依据GHS分类,还需结合产品本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对应危险性。
二、聚合物质危险分类
聚合物质属于联合国TDG法规第4.1项,依据TDG法规,符合下列条件即划入第4.1项聚合物质:
(a) 使用包装、运输中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运输时,货物的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75℃(不管是否添加化学稳定剂);
(b) 放热分解能≥300 J/g;和
(c) 不符合列入第1 至第8 类的任何其他标准。
由以上述条件可得,第4.1项聚合物质的分类判定逻辑为:
图4 怀疑有聚合性危险的物质的判定逻辑
此外,需注意以下几点:
(a) 在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中运输,SAPT≤50℃运输过程中须对其进行温度控制;
(b) 在可移动罐柜中运输,SAPT≤45℃运输过程中对其进行温度控制;
(c) 具有聚合性危险的第1~8 类的物质,需满足特殊规定386要求,具体如图5所示。
图5 特殊规定386内容
依照特殊规定386,具有聚合危险的第1~8类物质应通过温度控制或者化学方式添加稳定剂的手段,防止产品发生危险的聚合反应。
此外,依据海关总署第129号令,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也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所以,建议企业办理危险特性分类鉴定、SDS和标签时,需要提供稳定剂的具体信息和成分含量,以免造成通关障碍,并且引起不必要的风险。
三、总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带大家探讨了二乙烯基苯的GHS分类和危货分类。通过解读,我们了解到二乙烯基苯虽然作为普通交联剂被广泛应用,但本身也同时在常温下容易自聚,可能会引发一些潜藏的危害,通常我们需要加一定量的稳定剂防止聚合反应。
适用二乙烯基苯的常用稳定剂:叔丁基邻苯二酚、2,4-二氯-6-硝基苯酚,另外运输的时候要注意防止受热,适当通风,避免和其他一些易燃的产品一起堆放运输等等。
因此,建议企业需结合产品本身性质判定对应准确的分类。小编在此也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托运人和货代公司,进出口货物切忌涉危不报,高危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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