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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解读

    GHS制度中加和法使用和适用情况探讨

    2024-10-09 16:03:26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1191

    GHS制度旨在依据统一的分类方法确定化学品危险性,并通过SDS/标签向整个化学品生命周期例如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人员传递这些危险信息以及相应的防范急救措施,因此对于化学品做出合理准确的分类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物理危害试验结果较易获得,例如易燃液体分类判定可以根据闪点数值高低进行分类;但是绝大多数的慢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因为毒理试验相对物理危险试验复杂,试验周期长,一般很少能够获得混合物整体的毒理学数据。此外GHS制度并不推荐对化学品重复进行毒理学测试,鼓励利用现有数据进行分类,保障动物福利。    

    在利用现有数据,对化学品进行慢性健康危害的分类时,GHS给出了很多方法,本期解读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加和法的使用及其注意事项。


    一、混合物分类通用方法


    对于混合物的健康分类,一般来说经历如下三个步骤的程序:

    ①若混合物整体做过毒理试验,则将试验数据代入分类标准得出相应的危险类别即可;

    ②若混合物整体没有做过试验,则按照架桥原则和相应的判定逻辑进行分类;

    ③若混合物整体既没有做过试验,也无法使用架桥原则进行分类,则需要利用掌握到的每个成分的资料,根据其它合适的方法做出合理的分类

    图1 混合物分类通用程序

    在日常分类中,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获知整体试验数据,也没有办法依据试验结果和架桥原则进行分类,所以通常是依据混合物中组分的危害信息,通过加和法推导出混合物整体分类。

    但是需注意,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加和法,此时若使用加和法往往会得出较宽松的分类,从而导致化学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风险。下面结合实际例子针对加和法以及不适用加和法的情况给出详细解释。


    二、加和法使用方法


    加和法的分类逻辑是:首先确定每个组分的危害类别和含量;然后将各个涉及对应危害的组分含量进行加和,对照分类标准,确定混合物整体危害分类。图2所示为混合物皮肤腐蚀/刺激的加和法分类标准。

    图2 皮肤腐蚀/刺激分类的加和法判定标准

    举个例子,说明图2所示加和法的使用。

    表1. 示例信息

    依据图2展示的加和法计算原则,该催化剂整体分类结果如下:

    ①四氯化钛含量<5%,混合物整体无法划入类别1;

    ②己烷含量<10%,混合物整体无法划入类别2;

    ③∑加和类别=(10x四氯化钛含量)+己烷含量=22%>10%,最终整体混合物应该划入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

    注:需要注意加和法只是一种简单的评估方法,是将混合物中各组分的危害性相加,这其中没有考虑组分腐蚀的机理、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如果考虑到组分本身的特殊性,则可能不能适用加和法,需要按照分类章节里提供的其它方法进行分类。


    三、非加和法判定方法


    依然以表1 的混合物为例,给大家讲解一下非加和法的判定方法。由表1提供的成分可知,四氯化钛是具有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对于整个产品的分类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四氯化钛的理化性质可得,四氯化钛的腐蚀机理是其遇水反应会生成有毒的氯化氢腐蚀性气体,因此四氯化钛泄露会对人体皮肤、呼吸道造成灼伤和刺激,严重时有致命危险。而氯化氢作为强酸,其可能在浓度<1%时仍然具有腐蚀性。综合考虑表1的示例可能不适用加和法。依据皮肤腐蚀/刺激分类章节给出的非加和法判定方法如下:

    图3 加和法不适用时,根据混合物成分的浓度将混合物本身划为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

    依据图3,由于四氯化钛分类是类别1,且含量≥1%,则混合物整体应该划入类别1。由此可以看出,依据图3得出的分类类别是比加和法得出的类别2更严格。

    注:对于一些含有酸类与碱类、无机盐类、醛类、酚类和表面活性剂等成分的混合物进行分类时,必须谨慎,因为这些成分易于在溶液里游离氢离子或氢氧根离子。导致这些成分浓度 < 1%时仍会使混合物整体具有腐蚀性或刺激性,此时加和法并不适用。对于含有强酸或强碱的混合物,应使用 pH 值作为分类标准(见图3),存在极端 pH 值即需划入类别1。


    四、小结


    本次解读旨在让大家了解加和法的适用情况。由示例可得若不考虑成分的特殊性直接使用加和法得出的结论往往是偏松的,此时会造成分类不统一,无法更好地传递危险,进而造成危害事故。因此我们在进行慢性健康危害分类时应优先查询足够多的资料,确认是否可以使用加和法进行分类,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加和法,否则只能使用对应章节提出的其它方法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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