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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版DGR法规修订系列解读(一)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8072
《危险品规则》(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简称DGR)是由国际民用航空协会(IATA)制定的一项关于危险货物航空运输的技术法规,全世界绝大部分航空公司都依照DGR规定进行货物空运管理,是企业空运运输时需要遵守的合规要求。
DGR每年更新一次,2023年1月1日DGR第64修订版正式生效。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DGR法规第2章、第3章和第4章的修订。
一、第2章:限制主要变化
第2章是DGR考虑到空运的特殊性,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品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给出了特殊的限制要求,此外还包括各个国家/地区航空公司对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本章技术修订包括2.3、2.6和2.8.1节,其中2.8.1节增加了新国家地区和修订了原来国家地区的经营差异性,详见DGR,在此不多阐述。2.3和2.6修订如下:
Ø 2.3节: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品
此节里针对装有电池的轮椅/助行器(见2.3.2.2-2.3.2.4小节)进行明确说明:当助行器的设计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防止电池损坏时,才需要将电池拆卸。明确轮椅/助行器上携带电池的条件。但是,对于2.3.2.3小节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助行器还要满足如下要求,见图1:
图1 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助行器
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助行器,必须保证在处理、装载和放置时电池一直处于直立
的状态,否则电池需要拆卸单独运输。这是因为非密封型电池在运输法规里是8类腐蚀危货(见表2),需要按照危货要求进行相应包装并加贴“腐蚀性”标签,以防电池液渗漏到货板或货舱内。
表1非密封型电池分类条目
UN |
PSN |
Class |
2794 |
蓄电电池组,湿的,装有酸液 |
8 |
2795 |
蓄电电池组,湿的,装有碱液 |
8 |
Ø 2.6节:例外数量危险品
此节里针对例外数量包装要求(见2.6.5.1小节)进行明确说明见图2:
图2 例外数量包装要求说明
如图2所示,DGR第64修订版经过修订,正文处明确说明例外数量危险品包装件可以包含不受DGR法规限制的非危险货物,明确企业运输例外包装运输产品要求。
二、第3章:分类主要变化
第3章对危险货物给出分类标准,涉及修订的危险货物类别见表2,修订内容基本与联合国TDG法规第22修订版保持一致,详见往期合规解读:联合国TDG法规第22修订版系列解读(一)。
表2 DGR第64修订版危险货物分类变化
危险类别 |
分类变化 |
4.1项自反应物质 |
措词修改为与TDG完成一致 |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
措词修改为与TDG完成一致 |
第8类腐蚀性物质 |
当试验无法准确判断包装类别,则应该划入包装类别PG I |
第9类锂电池 |
安装在设备中的纽扣电池免除UN38.3测试摘要 |
与TDG不同之处是,DGR法规关于腐蚀性物质测试方法没有新增OECD 测试指南439。
三、第4章:识别主要变化
该章节主要针对运输一览表和特殊规定SP进行修订,部分条目变化与联合国TDG法规第22修订版一致。
a) 运输一览表涉及修订的运输条目如下:
Ø 电池类产品
1. 蓄电池类产品:
DGR针对装有8类腐蚀性危险酸液、碱液的非密封蓄电池和具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的钠电池或钠电池组的货机装载量进行修订,具体见表3:
表3 蓄电池类产品货机装载量变化
UN |
PSN |
变化 |
2794 |
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蓄电的 |
此三个条目货机允许装载最大净重从 “不受限”改为“400Kg”。 |
2795 |
蓄电池,湿的,装有碱液,蓄电的 |
|
3292 |
含钠电池组或含钠电池 |
鉴于以上蓄电池类产品具有危险性,必须要使用UN规格包装,并且货机装载最大净重不得超过400Kg。
2. 可能含有锂电池的产品:
针对一些可能含有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的设备,此时锂电池可以作为驱动设备运行的电源,或者作为设备中某一部件使用的电源,例如救生设备、车辆、内燃机和其它设备,DGR对这些条目新增SP A154。
表4是所有此次修订新增SP A154的UN条目。
表4 涉及新增SP A154的条目
UN |
PSN |
危险类别 |
2990 |
救生设备,自动膨胀式 |
9 |
3072 |
非自动膨胀式救生设备,装备中含有危险物品 |
9 |
3166 |
易燃气体动力车辆,或易燃液体动力车辆,或易燃气体燃料电池动力车辆,或易燃液体燃料电池动力车辆 |
9 |
3171 |
电池供电车辆或电池供电设备 |
9 |
3528 |
内燃机,易燃液体动力,或燃料电池易燃液体动力发动机,或易燃液体动力内燃机机械,或燃料电池易燃液体动力机械 |
3 |
3529 |
内燃机,易燃气体动力,或燃料电池易燃气体动力发动机,或易燃气体动力内燃机机械,或燃料电池易燃气体动力机械 |
2.1 |
3530 |
内燃机或内燃机机械 |
9 |
A154具体内容与TDG法规里SP376类似,针对对象是存在缺陷或损坏的锂离子电芯或电池和锂金属电芯或电池,此类锂电池不适用UN38.3试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确定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在空运运输里禁止运输,因此相关企业需要注意空运时,毁损锂电池不能安装在内燃机、车辆、救生设备等一切设备内一起运输。
Ø UN2922和UN2923
DGR第64修订版对UN2922,腐蚀性液体,毒性,未另作规定的;和UN2923,腐蚀性固体,毒性,未另作规定的修订如下:
l UN2922新增SP A4;
l UN2922新增SP A5。
此规定意味UN2922和2923条目下粉尘或气雾吸入毒性I级的物质空运受限,见表5:
表5 UN2922和UN2923修订变化
UN |
空运受限 |
2922 |
气雾吸入毒性I级的液体,禁止客机运输;若按照I级包装且最大净数量≤5L,可以用货机运输 |
2923 |
吸入毒性I级固体,禁止客机运输;若按照I级包装且最大净重≤15Kg,可以用货机运输 |
此外,此类物质必须在申报单中注明;计算Q值时每个包装件最大数量必须是SP A4
和A5中指定的最大净数量。此处修订是因为法规规定:吸入毒性I级危险正常是主危,但是当具有腐蚀危险并且粉尘和气雾吸入毒性为I级,经口或经皮接触毒性只为III级或达不到III级,这类物质应划入第8类腐蚀危险。简单说,就是UN2922和2923虽然主要危险是8类腐蚀,但是会存在吸入毒性为I级的情况,此时运输方式应等同其它吸入毒性I级的物质。相关企业运输时需要额外注意该处修订,以免造成运输事故。
Ø UN1169、UN1891和UN3550
这三条运输条目参照联合国TDG法规第22修订版进行修订,此处不再阐述,详见合规公众号历史文章:联合国TDG法规第22修订版系列解读(二)。
Ø 增加包装类别
对于客机和货机均禁止运输的条目,在适用的情况下,增加相应包装类别,以便企业查询使用。
b) 特殊规定SP修订如下:
Ø 修订SP
涉及修订的SP见表6,主要对托运人声明提出要求:
表6修订的SP
SP |
修订内容概述 |
A1和A2 |
若物质或物品得到始发国及经营人有关当局批准运输,则必须注明在托运人声明里 |
A176 |
当使用金属氢化物贮存系统时,则必须在托运人声明里注明SP代码 |
Ø 新增SP
新增SP A221和A223至225,见图3:
图3新增SP内容
分别新增SP A221和A223至A225。
A221:指定浓度的氮气和氧气混合物可以在UN 1002条目下运输,且不需要加贴5.1项次要危险标签,可参见联合国TDG法规第22修订版系列解读(二),TDG法规同样新增SP397。
A223:该SP针对UN2990和UN3072,转化自包装说明955里的豁免条款(见图4),针对仅装有2.2项压缩或液化气体的救生设备在一定条件下可给与豁免,按照非限制性货物运输。
图4包装说明955豁免条件
A224:该SP针对UN3548,含杂项危险货物的物品,n.o.s。当物品含有9类危害环境物质,则无需适用A2,即无需经过始发国及经营人有关当局批准运输。物品按照包装说明975在客机或货机上运输。
A225:适用于UN 3538,含非易燃、无毒气体的物品,n.o.s。允许含有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物品按照包装说明222在客机或货机上运输且无需适用特殊规定A2。
四、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为大家重点梳理第64版DGR法规关于第2章至第4章的变化。从修订中可以看出:空运运输对于电池以及含有电池的设备机械要求更加严格,对于同时具有腐蚀性和吸入毒性I类的物质提出运输限制要求,相关企业要格外注意此类物质的运输要求。此外,部分条目危险和特殊规定修订与TDG最新版法规保持同步接轨。
下期解读继续关注DGR第64版修订要求,我们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