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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解读

    2022年这些化学品法规可能与你有关

    2022-01-07 13:38:46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4925

    随着国内环境保护法、新安法等重磅法规文件的陆续发布实施,结合这两年的疫情影响,化工行业的从业者们在近两年都过得异常艰辛。如履薄冰地应对各项合规挑战,被迫无奈地面对各类成本飙升,永无止境地接受各种形势突变。

    在前几年年末,合规化学遵照以往传统相继为大家做了相关法规政策梳理(点击可查看20年化学品法规梳理以及21年化学品法规梳理)。在今年,我们也将如法炮制为大家带来2022年值得化工从业者重点关注的一些已经或即将发布/实施的法规政策。

    一、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1.《安全生产法》

    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于2021610日正式通过并发布,并已于2021年91日起正式强制实施。

    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企业、员工以及监管人员来说都意义重大,不仅进一步压实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也更符合中国现阶段高速发展的安全生产要求。

    对于化工从业者而言,新安法中的核心要点包括:1)将“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进了法律;2)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3)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要求;5)强化了问题与风险的防范应当要求;6)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7)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8)确立了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9)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等。

    因此,对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人员而言,须通过新安法的学习,明确企业及个人职责,严格按照新安法要求进行企业的安全生产。

    2.《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的继任者,《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在今年再次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在发布之时迅速引起业内热议,影响极大。

    从“条例”升级为“法”,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决心是石赤不夺的,而从意见稿中也能窥得安全法将对591号令作出巨大变更与修订,预计会在后期对所有化学品从业者产生深远影响。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的主要几点变化包括:1)在安全法中引入“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概念,后期除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物质的主流监管外,目录外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如做NRCC登记)将会得到进一步确认与加强;2)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避以往职责不清的情况;3)对以往行政许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许可)事项作了巨大优化(预计会“三证合一”);4)进一步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化要求,实现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数据共享(监管更科学更容易,比如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的登记工作将变得有“抓手”;比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息化管控本公司合规将会变为刚需);5)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都进一步作了细化与规定;6)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园区规划与布局等方面的要求更为清晰明确;7)对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违法惩处(包括相关责任人)力度有了明显提升。

    因此,不管是作为监管者还是企业,都应密切关注这一基本法,预计2022年会再出一稿意见稿,乐观预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会在两年内正式发布实施。

    3.《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

    2020年8月,应急管理部已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这也意味着2015年配套目录发布的《实施指南》(试行)将在不久的将来被正式版的实施指南所替代。

    根据研究发现,全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较之前的试行版还是有不小的变化的。包括:1)明确不同物理状态的同一危险化学品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干冰除外);2)明确-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管理,-20号及以下牌号的车用柴油纳入《目录》进行管理,这样可以避免对柴油产品的重复检测(针对闪点);3)进一步明确70%原则的使用注意事项;4)对第2828项这一特殊条目作进一步修订完善,进而确保闪点低于60℃的制品都能找到对应条目;5)对于目录中的溶液,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无特殊说明,均指水溶液);6)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作了大量修订与完善(之前目录内很多物质的危害分类信息有误)等。

    同时也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依旧有可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小包装民用化学品(如消杀产品)是否可豁免行政许可的办理;同一产品名称多CAS情况(如石脑油)以及多同分异构体等特殊情况的相关解释说明等。

    预计正式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最快将于2022年发布实施,广大化工从业者应密切关注这一文件。

    4.《长江保护法》

    2020年1226日,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根据规定,长江流域禁止运输的包括国家明确规定的148种剧毒化学品(2015版危化品目录有“剧毒”备注的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明的化学品(共计禁运313个品种,其中,全面禁运228个,禁止散装运输85个)。其中,85种内河禁止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若改为包装形式运输(比如可移动罐柜、集装箱),则不属于禁运范围。

    因此,涉及内河运输的相关责任方(包括托运方、承运方等)应首先判断相关化学品是否是禁运范围内化学品,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与备选运输方案。

    5.“一企一品一码”政策

    2021年65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开展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和“一企一品一码”标识化管理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首先明确在广州、佛山区域内部分企业开展试点工作。720日,广东省应急厅召开化学品登记和“一企一品一码”管理应用工作视频培训会,并拉开了在广东省所有危化企业开展 “一企一品一码”监管工作的序幕。

    所谓“一企一品一码”,指的是企业通过在“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中录入化学品的信息并通过审核后,即可生成二维码(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码),而扫描二维码即可查看化学品的名称、登记号、企业信息、GHS危害分类、象形图、危险说明、急救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施、灭火方法等内容,并可下载化学品SDS及安全标签,最终目的是方便下游用户、人民群众、政府部门等快捷扫码获取相关企业的相关化学品的相关安全信息。

    从前期反馈看,广东省总体试验效果良好,监管部门对后期展开全国性“一企一品一码”工作持乐观态度。也可预期此政策的实施将使“危化品登记”工作变得更有“抓手”。因此,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及涉储的使用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措施,积极按要求做好危化品登记(筹备)工作,以避免趋势监管下的不合规情况。

    6.《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2021年9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正式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22年11日起正式强制实施。

    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也是落实《固废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优化跨省转移审批服务的具体行动。

     相较于1999年实施至今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联单办法”),《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完善了相关条款。其中最大变化包括: 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增加了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托运人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 明确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尽可能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运输; 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信息化管理,推动实现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服务措施等。

    对于相关主体责任人而言,如涉及危废转移,应提前学习新政策中的相关合规要求,提前做好合规应对,规避不必要的违规风险。

    7.易制毒化学品新增6个物质

    经过经国务院批准,3--2-苯基丁酸甲酯、3--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该政策已于2021年920日起正式强制实施。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均需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及满足相关额外合规要求;在进出口环节需办理两用物项;在购买、流转、使用等环节需公安备案及登记等。

    对于涉及上述化学物质的企业或机构,应按照法规要求,积极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合规义务。

    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30000.1

    GB30000.2~GB30000.29已发布8年有余,在2020年工信部向外公示了GB30000.1的报批稿,据了解,《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30000.1)预计将于2022年上半年正式发布,届时《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GB13690-2009)将同步作废。

    通过对报批稿分析,GB30000.1GB13690相比,并无实质性变更,重点变更内容包括:1)我国将直接实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原GB30000系列标准实施的是第四修订版,现行GHS制度最新版已更新至第九修订版);2)危害分类新增退敏爆炸物、加压化学品等GHS危害类别;3)对SDS跟标签提出更通用的技术要求(针对不同标准中,要求不一的情况,以本标准为准);4)新增几个附录,统一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对应短语说明(解决了之前不同标准中短语描述不统一的情况)等。

    相关企业跟监管人员,尤其是涉及进出口的从业人员,应积极关注此标准的更新情况,进而规避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9.《危险化学品 储存通则》(GB15603

    2020年3月份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发布了《危险化学品 储存通则》(GB15603)征求意见稿,同时202112月初,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已正式审查通过了该标准,这也意味着实施了20多年的《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将于不久的将来被正式废止。

    根据分析,新的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装卸搬运与堆码、入库作业、在库管理、出库作业、劳动保护、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与旧版相比,新版标准修订后的文本更为精简规范;内容更为充实完善;也更具科学性适用性。

    当然,若想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事项完全合理合规,还需要配合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已于1911月份重新发布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已于近期又发布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规文件。

    10.其他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22年还需关注的相关国内新法规/政策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13月份已又征求意见)、《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10月已正式发布)、“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远程智慧管理系统”(上海已于202112月份中旬开始试运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20214月份已正式发布实施)、《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增补(202112月份已发布2021年第3批增补物质)、《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121日起施行)、《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202211日起实施)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赘述。

    二、国外相关法规/政策

    1. 联合国GHS制度第九修订版

    联合国沿袭着“两年一更新”的原则于202110月份发布了最新版本即第九修订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较之第八修订版GHS制度,第九修订版的主要变化包括:修订了爆炸品的分类体系(爆炸品被分为类别1和类别2两个大类,其中类别2又细分为2A2B以及2C三个子类别);危害分类逻辑图的样式有更新(主要变化是用细的箭头代替了原来粗箭头,看起来更加简洁,清晰);附件I增加了一列“UN Model Regulations class or division”,把每一个GHS危害对应的TDG分类做了明确等。

    更为详尽的GHS第九修订版技术解读可参见以往合规文章:联合国GHS制度第9修订版技术解读

    2.  联合国TDG法规第二十二修订版

    TDG法规与GHS制度一样也是秉持“两年一更新”原则,于202110月份发布了最新版本即第二十二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较之第二十一修订版TDG,第二十二修订版的主要变化包括:修订了6个与气体运输及其包装的相关定义;新增1种明确分类的自反应物质(UN3230,对应CAS1443531-60-9);新增3种明确分类的有机过氧化物(UN3105UN3107UN3117,对应的是过氧化乙酰丙酮新配方);对皮肤腐蚀的分类中,新增OECD 测试指南435;对锂电池UN38.3测试摘要给出了相关豁免;完善了慢性水生危害的分类标准;新增1UN编号(UN3550,氢氧化钴粉末);删除2UN条目(删除了UN1169液态萃取香料的两个UN条目,把其相关内容与UN1197进行了合并);变更了6UN条目的例外数量运输限值(UN3208UN3209UN3269等);增加了多个UN条目的相应特殊规定等。

    更为详尽的TDG第二十二修订版技术解读可参见以往合规文章:联合国TDG法规第22修订版系列解读(一)联合国TDG法规第22修订版系列解读(二)

    3. 海运危规(IMDG-CODE)(40-20版)

    海运危规全称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又称IMDG-CODE,现行版本为20年发布的40-20版,根据规定,此版本20211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2261日起强制实施。

    较之IMDG-CODE39版,最新版块的技术变化包括:对装在数据记录仪和货物跟踪装置等设备中的危险货物(如锂电池,燃料电池盒),附在或放置在包装、集合包装,容器或装载舱内的,在同时满足相关条件时将不受法规管制;在第1.4章表1.4.1《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清单》中,增加3个新的品种:UN 0512UN 0513A类医疗废弃物 (UN 3549);将加压化学(UN编号3500~3505)正式纳入气体危险货物的大类中,同时在具体项别分类时,提示请见特殊规定362;修订了一个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对应物质CAS15520-11-3);完善了有关医疗或临床废弃物的分类;增加了7种新的放射性核素;对第8类皮肤腐蚀包装等级分类所依据的OECD体外和体内试验指南做了更新;《危险货物一览表》(DSL)增加4UN编号(UN0511UN3549等);修订特殊规定274(针对UN3082UN3077仅有环境危害的危险货物);修订了特殊规定327的适用范围;对锂电池的运输标记尺寸做了修订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40-20版海运危规已经发布,按照规定已于2021年自愿实施,2022年6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

    4. 欧盟SDS新规(EU 2020/878

    2020年626日,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 L 203/28)发布了对REACH法规附件II的修订文件(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REACH法规附件II规定了欧盟版SDS内容和格式的详细要求,类似我国的GB/T 16483GB/T 17519

    新版文件将从2021年11日起开始执行,旧版的SDS(依据EU regulation No. 2015/830))可以沿用到2022年1231日,主要考虑到工业界更新SDS需要时间周期。即2023年起将强制实施EU2020/878

    根据分析,重点变更内容包括:1)纳米材料管理要求生效;2)采纳GHS制度第7修订版主体内容;3)欧盟配方唯一性标识(UFI)要求生效;4)落实内分泌干扰物供应链传递的要求;5)化学安全使用的内在要求(特定浓度限值(SCL)、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等信息公示)等。具体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欧盟SDS最新更新要求深度解读

    因此,相关企业或用户应注意手头现有欧盟版本的SDS,在过渡期内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后期能符合最新法规要求。

    5. 其他国外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22年需要关注的国际法规/政策还包括:截止目前欧盟高关注度物质(SVHCIdentified)已增加至221个;印度预计将于2022年上半年正式发布一项对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的统一管理法规(CMSR);越南已开放国家名录增补窗口(National Chemical Inventory, NCI),增补截止期为2021415日,因此目前未列入名录中的物质被视为新化学物质,不过据分析,即便是作为新物质,需要提交给越南政府的合规材料也相对比较简单;韩国环境部2021413日发布了新的K-REACH法规修订案,并已于20211014日正式执行;美国环保署(EPA)调整了TSCA行政费规则(涨幅约15~20%),并将于202211日起开始实施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赘述。

    三、小结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为大家简要介绍了2022年需要化工从业者重点关注的国内外相关法规/政策,由于很多法规/政策的不确定性,本文中列出的文件并不一定会在2022年全部“落地”,同时也势必会有很多文中未提及的法规/政策会在2022年发布并产生重要影响。

    作为化工从业者,在如今异常严峻的社会局势下,应时刻关注化学品法规动态,力争未雨绸缪,尽量规避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如您想要了解2021年主要的一些法规政策技术解读,敬请期待我们将于年终发布的2021年合规年刊

    如您有分类鉴定需求、SDS需求(SDS软件、SDS分包/外包)、危化品登记需求、化学品数据库需求、危化品管理信息化定制需求等,欢迎随时联系合规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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