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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需要GHS标签吗?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2210
联合国GHS制度(全称: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主要包括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和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两个方面内容,其中GHS标签作为统一公示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被大家重视。
农药作为一种对公众销售的有害化学品,人们普遍认为GHS制度是适用的,其对农药最大影响即农药的危害分类和标签。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已将GHS制度运用于工作场所的工业化学品,但针对农药,许多国家仍遵循国际粮农组织(FAO)发布的《农药登记准则》和《农药良好标签规范》(而不是 GHS)进行农药危害分类和编制农药标签。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就将结合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农药的相关规定,和大家一起聊一聊GHS制度对农药标签和分类的影响,以及农药是否需要GHS标签?
一、GHS分类和农药分类
根据GHS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类别共计包括29大项,其中物理危害17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这其中易燃性、急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皮肤致敏、急性和慢性水生危害常见于农药危害分类。
2015年FAO修订并颁布的《农药良好标签规范》纳入了 GHS 的主要内容,并就如何将 GHS 的规定应用于农药标签提出了建议(见图1);此外,2009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 也已根据 GHS 标准更新了农药的推荐分类,将 GHS制度中的急性口服和皮肤毒性纳入农药的危险分类中。
图1. FAO推出的农药标签范例
通常情况下,农药的活性成分、用于重新配制/包装/处置的散装农药制剂或其他农药制剂成分如果不打算直接使用,则被视为工业化学品,需要按照GHS制度要求来进行分类并编制合规的一书一签。
二、中国农药标签的相关规定
中国目前尚未对农药采用GHS制度,因此农药标签不需要按照GHS标签来进行编制,而是有它自己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针对国内农药标签的合规要求,我们在此前的《您的农药标签合规了吗?》解读中已经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国内农药标签的相关内容要求。农药标签上的“要素”和GHS标签也不一致,具体参见图示(图2.)。
图2. 中国农药标签样例
此外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暂时都还未将GHS制度纳入对农药的管理中,但目前也都在规划中,后期有望逐步将农药纳入GHS制度适用范围中。
三、欧盟地区农药标签的相关规定
欧盟目前已经通过CLP法规,将对农药和杀虫剂等产品纳入GHS制度适用范畴;目前其境内的农药和杀虫剂等产品必须按照 GHS/CLP 进行分类和标记。
农药等产品的GHS标签和GHS标签略有不同,需要额外附加:每种活性物质的名称和数量、净含量、批号、产品的作用类型、制剂类型、授权用途、提示语句“使用前阅读随附说明”和安全说明产品及其包装的处置等信息。
目前欧盟给出了农药GHS标签的范例,以供欧盟市场上的农药产品参考使用。
图3. 欧盟农药标签样例
四、小结
目前世界上除欧盟地区外,土耳其和澳大利亚等都已将农药纳入GHS制度的适用范畴;而中国、美国、日本等都还未将其纳入。但是相信不久的将来,农药的“GHS标签”还是会随着法规的更新逐渐融入GHS制度的适用范畴。
我们广大企业需要做的,就是严密关注输入国对农药标签更新的相关信号,以便及时更新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以确保贸易等的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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