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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解读

    欧盟CLP附件VI更新情况解读

    2021-07-02 08:48:56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2462

    2021年4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EU) 2021/643公告,对CLP法规附件VI进行修订,使某些与致癌/致突变物质有关的注释在解释法律义务方面更明确。公告的具体内容可在下面链接查看: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1R0643&qid=1623244075516&from=EN

    本次合规解读,小编就结合CLP法规附件VI的修订,带大家一起来看下欧盟CLP法规中,那些容易被我们忽略的注释。


    一、CLP法规附件VI本次修订内容


    本次附件VI主要修订了第1部分1.1.3.1节中的注释J~R,注释具体内容如表1所列:

    1 注释J~R具体内容

    注释

    更新后具体内容

    J

    如果可以证明物质中含量低于0.1 w/wEINECS No 200-753-7),则无需将其归类为致癌或致突变。

    K

    如果可以证明物质中1,3-丁二烯含量低于0.1 w/wEINECS No 203-450-8),则无需将其归类为致癌或致突变。

    如果该物质未被归类为致癌或致突变,则至少应使用防范说明(P102-P210-P403 S 短语 (2-)9-16,本注释仅适用于CLP法规附件VI3部分的统一分类清单中某些复杂的石油衍生物。

    L

    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中二甲亚砜(DMSO)提取物含量低于通过 IP 346“未使用过的润滑油基础油及不含沥青质的石油产品馏分油中多环芳烃的测定——二甲基亚砜富集、折光指数法测定的3%,则无需将其归类为致癌。本注释仅适用于第 3 部分中的某些复杂的石油衍生物。

    M

    如果可以证明物质中苯并 [a]-含量低于 0.005% w/wEINECS No 200-028-5),则无需将其归类为致癌。本注释仅适用于第 3 部分中的某些复杂的煤衍生物。

    N

    如果已知完整的精炼历史,并且可以证明生产该物质的物质不是致癌物质,则不必将其归类为致癌物质。本注释仅适用于第 3 部分中某些复杂的石油衍生物。

    P

    如果可以证明物质中含量低于0.1 w/wEINECS编号200-753-7),则无需将其归类为致癌或致突变。

    如果该物质未被归类为致癌物,则至少应使用防范说明(P102-P260-P262-P301+P310-P331 S 短语 (2-)23-24-62,本注释仅适用于第3部分中某些复杂的石油衍生物。

    Q

    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无需将其归类为致癌物:

    ——通过吸入进行的短期生物持久性测试表明,长度超过 20 微米的纤维的加权半衰期小于10天;或

    ——通过气管内滴注进行的短期生物持久性测试表明,长度超过 20 μm 的纤维的加权半衰期小于40天;或

    ——适当的腹膜内试验未显示过度致癌性的证据;或

    ——在合适的长期吸入试验中没有相关的致病性或肿瘤性变化。

    R

    分类为致癌物不需要适用于长度加权几何平均直径小于两个标准几何误差大于 6 μm 的纤维。

    此外附件1.1.3.2中注释8和注释9的内容也有了变化:

    注释8:除非能够证明投放市场的混合物中可释放甲醛的最大理论浓度(不考虑来源)0.1%,否则应适用致癌物分类。

    注释9:除非能够证明投放市场的混合物中可释放甲醛的最大理论浓度(不考虑来源)1%,否则应适用致突变分类。


    二、举例说明附件VI更新内容


    例如企业需要编制一款常见溶剂汽油SDS(天然汽油:CAS8006-61-9),检索CLP法规附件VI统一分类清单,得知汽油的分类是H304吸入毒性,类别1H340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H350致癌性,类别1(图1)。



    1 汽油在ECHA上的统一分类

    如果按照分类清单中的分类信息,直接对产品的危险性进行分类,我们可能由于没有先检查产品中苯的含量,而将产品过度分类。因为这个物质有注释P:如果可以证明物质中苯含量低于0.1 w/wEINECS编号200-753-7),则无需将其归类为致癌或致突变。如果该物质未被归类为致癌物,则至少应使用防范说明(P102-P260-P262-P301+P310-P331 S 短语 (2-)23-24-62


    三、其余修订内容介绍


    本次修订除了上文介绍的附件VI1部分注释的修订,统一分类清单也进行了适量的调整,本次修订将新增36个物质条目,并修改原有的20个分类条目,具体统一清单更新及实施时间(见图1.),可以参照官网上相关表格,方位地址如下:

    https://echa.europa.eu/information-on-chemicals/annex-vi-to-clp

    相关企业人员需要及时注意,如涉及相关产品的分类调整,需及时更新SDS分类信息等。



    2 CLP法规附件VI更新及实施情况


    四、小结


    本次合规解读,小编带大家一起梳理了CLP法规附件VI的更新情况,明确了注释内容在我们分类时起到的关键作用。欧盟法规更新较为频繁,因此,对于出口化学品至欧盟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应实时关注欧盟相关法规更新情况,不仅要关注欧盟的统一分类清单,还需要关注注释部分的相关要求变化,提前做好合规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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