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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GHS制度合规要点解读(下)

    2021-06-07 09:45:00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1841

    上期合规解读,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了马来西亚的法规体系与分类差异,本期合规解读,我们继续介绍马来西亚SDS和标签编制的相关要求,包括组分保密如何展示。

    一、SDS编制要求

    在马来西亚ICOP操作规范第3.4章中,对SDS16个部分作了详细说明。与GHS制度相比SDS在核心内容的要求上基本保持了一致,然而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是有所差异的,具体如表1所示。

    马来西亚的ICOP操作规范第3.4章中SDS的特殊要求

    对应章节/标题

    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

    危险说明防范说明都需要完整体现,区别于标签要求;

    和标签要求一样,运输标签与象形图如果表示同一危害,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展示象形图或运输标签此外象形图可为黑白的。

    象形图尺寸要求:至少1cm x 1cm米,且小于2cmx 2cm

    第三部分

    物质:需要标明通用名称,同义词等。

    第四部分

    如果危险化学品是另外一种计划毒药,急救建议应与国家毒物中心的要求一致。

    第八部分

    如果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中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Use and Standards of Exposure of Chemical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s 2000存在允许接触水平(PEL),则应包括在内。如果没有马拉西亚PEL,则应使用国际认可的暴露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暴露标准(如果有):例如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the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ACGIH)或德国Maximale Arbeitsplatzkonzentrationen (German MAK)

    马来西亚针对含有危险物质的混合物(即使未分类为危险物质),也需要提供安全数据单,并给出了健康危害需要编制SDS的临界值,其中吸入危害类别1的极限值是≥10%,有别于GHS制度中要求的≥1%

    针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成分,可以不明确标出组分含量,应使用以下允许的浓度范围或更窄的范围来披露成分的浓度(图1);并用通用名称命名该物质(族名称或类属名称),相关建议在ICOP中有给出(图2.


    1. 声明商业秘密(CBI)的成分的展示浓度范围


    2. 物质细分的子类别或族名称(详见原文)

    四、安全标签要求

    马来西亚的ICOP操作规范第3.2章中详细介绍了GHS标签内容要素及要求,马来西亚并未对化学品GHS标签的尺寸做出明确规定,另外标签要素上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差异点,具体如下:

    1.内容要素  

    内容上与GHS制度类似,包含标签的6大要素(产品标识、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象形图以及供应商标识)。此外在部分细节上,有少许特别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产品标识部分如果产品为分类清单中列明的物质,产品名称优先使用清单中的名称;如果产品为混合物,优先使用产品的商品名称。

      2)供应商标识部分,应急电话必须为马来西亚当地应急电话号码24小时)(包括区号);如果是进口危险化学品,国外制造商24小时联系电话需要包含在标签上,以便紧急情况寻求建议。

      3)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和防范说明采用印刷体,字号不小于7号,颜色为黑色。

      4)象形图的大小为标签表面积的十五分之一,但最小面积不少于100 mm210 mm x 10 mm);如果象形图和运输标签标示相同意义,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使用象形图或运输标签。

      5)防范说明不建议超过6个:如果化学品被分类为多种健康危害,通常应选择最严格的预防说明;如果化学品同时具有急性危害和慢性危害,事故响应优先选择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急性危害,此外在意外接触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立即出现中毒症状,也可能需要对延迟的健康影响进行医疗护理的防范说明需要体现

      6)如果出现               为可选;



    如果是自反应物质/混合物B有机过氧化物B,爆炸象形图和易燃象形图还是需要同时展现

    2.尺寸要求

    针对容器或包装容积≤125ml的小包装化学品,马来西亚要求标签上至少需要体现:产品标识、供应商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及提示语“使用前请阅读安全数据单”

    五、小结

    马来西亚在ICOP操作规范第一部分给出了化学品的分类清单,如果是产品是分类清单中的物质,小编建议大家优先参考分类清单中的分类情况。此外在应对马来西亚GHS时,如果产品不是清单中列明的物质,危险性分类也可以参考欧盟ECHA、日本GHS-J等其它国家的分类清单。

    在两期解读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马来西亚ICOP操作规范的实施情况,并从危害分类、SDS编制要求、安全标签编制要求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马来西亚ICOPGHS制度的差异。对于出口化学品至马来西亚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而言,应时刻关注马来西亚最新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特别是分类清单的更新情况(清单在2019年进行过一次更新),进而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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