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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GHS制度合规要点解读(上)

    2021-06-07 09:36:37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2432

    马来西亚在1994年颁布了本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514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并于1997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lassification,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of Hazard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 1997 (简称CPL

     随后在2013年依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14号法)颁布的CLASS法规《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s of Hazardous Chemicals取代了1997年颁布CPL法规,该法规于20131011日发布在《联邦公报》上,转化的是联合国GHS制度第3修订版;在此基础上,职业安全与卫生部The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2013年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危害通报行业操作规范》ICOPI 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 on Chemicals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为供应商提供有关化学品分类以及根据CLASS法规准备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指导。这也预示着马来西亚GHS实施与联合国法规的接轨。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就为大家分析梳理一下马来西亚GHS的技术要求,重点就化学品危害分类做一个技术解读。

    一、马来西亚GHS标准体系

    马来西亚实施GHS制度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CLASS法规ICOP操作规范,其中ICOP操作规范详细规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SDS和标签编制的规定,并在第一部分给出了物质在马来西亚的分类清单。


    1.  ICOP操作规范各部分内容

    ICOP正式实施后,马来西亚要求物质和混合物都自2015417日开始强制实施GHS制度。

    二、危害分类要求

    马来西亚ICOP内容上与GHS制度第3修订版本保持,与GHS制度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GHS制度第8修订版变更内容可查看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分类上暂未采纳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发火气体、退敏爆炸物等危险性危害;此外,针对呼吸/皮肤致敏这项健康危害,马来西亚没有细分1A1B子类别(详见表1),其余危害类别基本与GHS制度保持一致。

    危害种类

    危险类别

    危害种类

    危险类别

    易燃气体

    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A/B、发火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

    类别5

    易燃气雾剂

    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3

    易燃加压化学品

    类别1、类别2、类别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2B

    易燃液体

    类别4

    呼吸/皮肤致敏

    类别1A/1B

    退敏爆炸物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吸入毒性

    类别2

    急性毒性-经口

    类别5

    水生毒性-急性

    类别2、类别3

    急性毒性-经皮

    类别5

    马来西亚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马来西亚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类阈值上,马来西亚较之联合国还是稍有差异的,具体差异如表2所示。

    2 马来西亚与联合国GHS制度阈值差异性对比

    危险类别

    浓度限值

    GHS制度备注

    马来西亚阈值

    GHS制度阈值

    呼吸致敏1类(H334

    气体:0.2%

    液体/固体:1%

    气体:0.1%0.2%

    液体/固体:0.1%1%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34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皮肤致敏1类(H317

    1%

    0.1%1%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17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致癌性2

    H351

    1%

    0.1%1%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51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1

    H360

    0.3%

    0.1%0.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0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2

    H361

    3%

    0.1%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1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生殖毒性-附加

    H362

    0.3%

    0.1%0.3%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2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1类(H370

    10%H370

    1%且<10%H371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0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2类(H371

    10%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1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1类(H372

    10%H372

    1%且<10%H373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2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2类(H373

    10%

    1%10%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3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三、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结合马来西亚ICOP操作规范,给大家介绍了马来西亚GHS制度,主要就分类的差异性给大家进行了对比讲解;下期解读,我们将重点关注马来西亚SDS和标签编制的相关要求,包括组分保密如何显示。

    上一篇:马来西亚GHS制度合规要点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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