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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GHS制度合规要点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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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在1994年颁布了本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14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并于1997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lassification,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of Hazard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 1997 (简称CPL 法)。
随后在2013年依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14号法)颁布的CLASS法规《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s of Hazardous Chemicals)取代了1997年颁布CPL法规,该法规于2013年10月11日发布在《联邦公报》上,转化的是联合国GHS制度第3修订版;在此基础上,职业安全与卫生部(The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于2013年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危害通报行业操作规范》(ICOP)(I 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 on Chemicals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为供应商提供有关化学品分类以及根据CLASS法规准备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指导。这也预示着马来西亚GHS实施与联合国法规的接轨。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就为大家分析梳理一下马来西亚GHS的技术要求,重点就化学品危害分类做一个技术解读。
一、马来西亚GHS标准体系
马来西亚实施GHS制度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CLASS法规及ICOP操作规范,其中ICOP操作规范详细规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SDS和标签编制的规定,并在第一部分给出了物质在马来西亚的分类清单。
图1. ICOP操作规范各部分内容
在ICOP正式实施后,马来西亚要求物质和混合物都自2015年4月17日开始强制实施GHS制度。
二、危害分类要求
马来西亚ICOP内容上与GHS制度第3修订版本保持,与GHS制度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GHS制度第8修订版变更内容可查看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分类上暂未采纳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发火气体、退敏爆炸物等危险性危害;此外,针对呼吸/皮肤致敏这项健康危害,马来西亚没有细分1A、1B子类别(详见表1),其余危害类别基本与GHS制度保持一致。
危害种类 |
危险类别 |
危害种类 |
危险类别 |
易燃气体 |
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A/B、发火气体 |
急性毒性-吸入 |
类别5 |
易燃气雾剂 |
类别3 |
皮肤腐蚀/刺激 |
类别3 |
易燃加压化学品 |
类别1、类别2、类别3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
类别2B |
易燃液体 |
类别4 |
呼吸/皮肤致敏 |
类别1A/1B |
退敏爆炸物 |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
吸入毒性 |
类别2 |
急性毒性-经口 |
类别5 |
水生毒性-急性 |
类别2、类别3 |
急性毒性-经皮 |
类别5 |
|
|
表1 马来西亚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马来西亚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类阈值上,马来西亚较之联合国还是稍有差异的,具体差异如表2所示。
表2 马来西亚与联合国GHS制度阈值差异性对比
危险类别 |
浓度限值 |
GHS制度备注 |
|
马来西亚阈值 |
GHS制度阈值 |
||
呼吸致敏1类(H334) |
气体:0.2% 液体/固体:1% |
气体:0.1%或0.2% 液体/固体:0.1%或1%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34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皮肤致敏1类(H317) |
1% |
0.1%或1%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17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致癌性2类 (H351) |
1% |
0.1%或1%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51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1类 (H360) |
0.3% |
0.1%或0.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0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2类 (H361) |
3% |
0.1%或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1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附加 (H362) |
0.3% |
0.1%或0.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2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1类(H370) |
≥10%,H370; ≥1%且<10%,H371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0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2类(H371) |
10%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1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1类(H372) |
≥10%,H372; ≥1%且<10%,H373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2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2类(H373) |
10%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3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的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三、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结合马来西亚ICOP操作规范,给大家介绍了马来西亚GHS制度,主要就分类的差异性给大家进行了对比讲解;下期解读,我们将重点关注马来西亚SDS和标签编制的相关要求,包括组分保密如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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