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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GHS制度有更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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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职业安全卫生法(Work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WHS法)自2012年1月1日颁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转化的是联合国GHS制度第3修订版;从2021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将开始用两年的时间过渡到GHS的第七修订版(原计划是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过渡,由于新冠疫情推迟了,目前为避免已经开始实施GHS 第7修订版的进口商/制造商受到不利影响,各州和领地政府已同意调整监管安排,允许企业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根据GHS 7开始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记)。
新版文件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旧版符合GHS第3修订版的文件可以沿用到2022年12月31日,主要考虑到工业界更新SDS需要时间周期。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将给大家梳理下澳大利亚新版GHS制度有哪些新的合规要求。
一、气雾剂的分类
新版文件符合GHS制度第7修订版的相关要求,相较于第3修订版,原来的“气雾剂”更名为“易燃气雾剂”,并新增一个新的危害子类别“非易燃气雾剂(类别3)”(见图1)。这就意味着原本在澳大利亚不需要分类的非易燃气雾剂将被分类到气雾剂危害类别中,并且需要满足新的分类和标签要求,原本易燃气雾剂类别1和类别2不受此次更新的影响。更新后,澳大利亚气雾剂的分类将和联合国GHS制度第7修订版保持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非易燃气雾剂不应被归类为加压气体,就像易燃气雾剂不应该被归类为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或易燃固体一样。
图1 气雾剂危险类别更新对比图
二、易燃气体、发火气体和化学性质不稳定的气体的分类
澳大利亚将原有的易燃气体类别1分为两个新类别(类别1A和类别1B),除非有可用的数据支持1B类的分类,否则当前的1类易燃气体还将重新分类为1A类易燃气体;同时在易燃气体1A类别中增加了3个新的子类别:发火气体、化学性质不稳性气体A和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B。分类标准等与GHS制度第7修订版保持一致,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马来西亚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危险类别 |
分类标准 |
|
1A |
易燃气体 |
在20℃和101.3 kPa标准压力下: a) 在与空气的混合物,其所占的体积分数≤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 b) 不论易燃浓度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适,其易燃浓度范围至少为 12 个百分点的气体。 |
发火气体 |
在等于或低于 54 ºC 时可在空气中自燃的易燃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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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 A |
在20℃和101.3 kPa标准压力下,化学性质不稳定的易燃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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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 B |
在温度高于20℃和/或压力大于 101.3 kPa时,化学性质不稳定的易燃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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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
易燃气体 |
满足类别1A的易燃气体,但既不属于发火气体,也不属于化学不稳定气体,同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与空气混合的易燃下限>6%;或 b) 燃烧速率<10cm/s。 |
2 |
易燃气体 |
在20℃和101.3 kPa标准压力下,除类别1中的气体之外,与空气混合时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
需要注意的是,易燃气体类别2的分类没有更改,在澳大利亚也没有被采纳。同样没有被采纳的危害类别还包括:急性毒性(经口、经皮、吸入)类别5、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3、吸入危害 类别2、水生环境危害(急性)类别1、2、3及水生环境危害(慢性)类别1、2、3、4。相较于GHS制度第8修订版,澳大利亚还未采纳易燃加压化学品的危害分类(详见表2)。
表2 澳大利亚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危害种类 |
危险类别 |
易燃气体 |
类别2 |
急性毒性-经口 |
类别5 |
急性毒性-经皮 |
类别5 |
急性毒性-吸入 |
类别5 |
皮肤腐蚀/刺激 |
类别3 |
吸入毒性 |
类别2 |
水生环境危害(急性) |
类别1、类别2、类别3 |
水生环境危害(慢性) |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
易燃加压化学品 |
类别1、类别2、类别3 |
三、退敏爆炸物
GHS制度第7修订版为退敏爆炸物提供了新的危险类别,退敏爆炸物是经处理以抑制其爆炸特性的固体或液体炸药或混合物,它们包括:
Ø 固态退敏爆炸物:经水或酒精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形成匀质固态混合物,使爆炸性得到抑制的爆炸性物质。
Ø 液态退敏爆炸物:溶解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态物质中,形成匀质液态混合物,使爆炸性得到抑制的爆炸性物质。
这就意味着澳大利亚现在必须将先前被归类为其他危险类别(例如易燃固体,氧化性固体等)的退敏爆炸物,重新分类为退爆炸物。退敏爆炸物不属于爆炸物的分类范畴,因此在工作场所使用、搬运或存放它们时,应根据新版文件进行标记,而爆炸物应按照《澳大利亚公路和铁路运输爆炸物的守则》的要求来标记产品。退敏爆炸物具体的分类标准与GHS制度保持一致,我们在之前GHS制度更新时给大家详细解读过《GHS制度第六修订版 修订情况系列解读之退敏爆炸物》。
四、眼刺激的分类
在澳大利亚新版法规要求下,“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发生了变更,将“眼刺激 类别2B”纳入危险化学品的范畴。先前将2B类眼刺激物排除在“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之外,使得在澳大利亚是否应将2B类眼刺激物分类为眼睛刺激性不清楚,因为2/2A类(不豁免)和2B类(豁免)的标准存在重叠(见图2)。
图2 眼损伤眼刺激危险类别划分
取消对2B类眼刺激物的豁免可以清楚地表明,根据WHS法规,所有2类眼刺激物,包括那些属于2B类的眼刺激物,都是危险化学品。这就意味着原先归类为眼刺激类别2B的产品,企业需要按照GHS第7修订版分类并编制标签和SDS。
五、小结
澳大利亚此次法规更新,除了上述分类变化外,部分防范说明(P码)也和GHS制度第7修订版保持了一致,对于原有P码内容更新的,不强制要求企业更新;但对于新增的P码,企业必须更新SDS及标签,以确保所有P码都展示在最新的文件中。
在本期解读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法规的更新情况,重点就危害分类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出口化学品至澳大利亚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而言,应及时更新产品的SDS及标签,以符合澳大利亚的最新法规要求,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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