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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GHS制度合规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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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加坡在原有标准SS 286:1984《危险物质警告标签》及CP 98:2003《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准备和使用》的基础上颁布了SS 586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危险通报规范》,并在2014年对该法规进行了更新,内容上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第4修订版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制度)第17修订版保持一致。这也预示着新加坡GHS实施与联合国法规的接轨。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就为大家分析梳理一下新加坡GHS的技术要求,重点就化学品危害分类、SDS以及标签的合规要求,做一个技术解读,并给出合规建议。
一、新加坡GHS标准体系
新加坡实施GHS制度的主要技术文件为SS 586系列标准,共包含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 SS 586 : Part 1 : 2014《危险品的运输和储存》
适用于:在新加坡通过道路进行的危险货物的存储和运输。海运和空运危险货物分别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要求,并且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 SS 586 : Part 2 : 2014《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新加坡的适应措施》
适用于:新加坡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分类和安全标签的编写。
3. SS 586 : Part 3 : 2008(2014)《安全数据单(SDS)的准备》
适用于:新加坡GHS制度下SDS的编制要求。
如上所述,SS586的第2和第3部分涉及GHS制度的分类,安全标签和SDS编写,以下解读重点围绕这两个部分展开。
二、新加坡GHS实施时间表
新加坡自2008年起即工作场所推行GHS。依据《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化学品供应商必须为其危险化学品提供SDS,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容器上需加贴安全标签,具体强制实施日期见图1。
图1 新加坡实施GHS的时间表
三、危害分类要求
由于新加坡标准内容上与GHS制度第4修订版保持一致,而最新的GHS制度已经更新至第8修订版(点击查看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因此分类上暂未采纳GHS制度中新增的发火气体、退敏爆炸物和加压化学品这3项物理危害;除此以外依据积木原则,新加坡标准未采纳GHS制度中部分危害较轻的项别,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新加坡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危害种类 |
危险类别 |
退敏爆炸物 |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
易燃气体 |
发火气体 |
易燃加压化学品 |
类别1、类别2、类别3 |
易燃液体 |
类别4(唯一需要归入此类别的化学物质是柴油) |
急性毒性-经口 |
类别 5 |
急性毒性-经皮 |
类别 5 |
急性毒性-吸入 |
类别 5 |
皮肤腐蚀/刺激 |
类别 3 |
吸入危险 |
类别2 |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急性 |
类别2、类别3 |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慢性 |
类别3、类别4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标准中明确对于以下4个危害,如果没有可用的数据,无需将其细分到子类别:
①皮肤腐蚀(H314);②严重眼损伤(H318);③呼吸道过敏(H334);④皮肤过敏(H317)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新加坡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类阈值上,新加坡较之联合国还是稍有差异的,具体差异如表3所示。
表3 新加坡与联合国GHS制度阈值差异性对比
危险类别 |
浓度限值 |
备注 |
|
新加坡阈值 |
GHS制度阈值 |
||
致癌性 类别2 |
1% |
0.1%或1%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51的组分含量≥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 类别1 |
0.3% |
0.1%或0.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0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 类别2 |
3% |
0.1%或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1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生殖毒性-附加危害 |
0.3% |
0.1%或0.3%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62的组分浓度≥0.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类别1 |
≥10%,H370; ≥1%~<10%,H371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0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 类别2 |
10%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1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类别1 |
≥10%,H372; ≥1%~<10%,H373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2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 类别2 |
10% |
1%或10% |
如混合物中一种属于H373的组分浓度≥1%,则需要在产品SDS中展示此类信息 |
四、SDS编制要求
在新加坡标准SS 586 第三部分《安全数据单(SDS)的准备》中,对SDS的16个部分作了详细说明。与GHS制度附件4中的相关规定相比SDS在核心内容的要求上基本保持了一致,然而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是有所差异的,具体如表4所示。
表4 SS 586:2014 Part 3中SDS的特殊要求
SDS章节 |
具体要求 |
||||||||||||||
第1部分 |
如果制造商是外国公司,则应提供进口商/代理商/供应商的本地地址。 应急电话可以是移动电话,也可以是固定电话,如有服务时间限制,应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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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
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都需要完整体现,除非当该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时有重复或多余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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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
物质:如果合适的话,还应标明化学物质的分子式和结构式。 混合物(需要体现的每个健康和环境危害类别的临界值/浓度极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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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
多了“保护急救人员”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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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
如果存在新加坡允许接触水平(PEL),则应包括在内。如果没有新加坡PEL,则应包括来自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GIH)或其他监管机构的阈限值(TLV)。如果没有可用的OEL,则制造商/供应商应建议暴露极限。 如果存在新加坡生物阈值限值(BTLV),则应包括在内。如果没有新加坡BTLV,则应包括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GIH)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生物暴露指数(B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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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
在“运输信息”部分,需额外将运输过程中的 “特别注意事项”信息展示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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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
必须提供新加坡国内和国际的法规信息 |
五、安全标签要求
在新加坡标准SS 586:2《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新加坡的适应措施》第5、6节详细介绍了GHS标签内容要素及要求。与GHS制度、我国GB 15258以及欧盟CLP法规类似,新加坡对化学品GHS标签的内容和要素尺寸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内容要素
内容上与GHS制度类似,除了6大要素(产品标识、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象形图以及供应商标识)外,还有一大要素“补充信息”。此外在部分细节上,有少许特别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Ø 仅新加坡境内使用,象形图可以是黑白的。
Ø 标签上的预防性声明最多应保留6个,除非由于危害的严重性而有必要。(仅在将化学药品出售给公众时,才可能需要一般性说明和处置防范说明。)
Ø 如果制造商是外国公司,则应提供进口商/代理商/供应商的当地地址和联系电话。
Ø 补充信息:供应商应自行决定提供补充信息,以便在标签上包含有关化学品的其他有用信息。此类补充信息不应导致GHS危险信息的变化或破坏。如果已知某种成分会引起某些影响(例如皮肤过敏),则制造商/供应商应在标签上注明此类成分的存在。
2.大小尺寸
为了确保标签内容清晰可见易于辨识,SS 586对标签设定了最小尺寸要求,具体如表5所示。
表5 新加坡标签最小尺寸要求
容器或包装容积/L |
标签尺寸/mm x mm |
125ml~3L |
如可能,≥52 x 74 |
>3L,但≤50L |
≥74 x 105 |
>50L,但≤500L |
≥105 x 148 |
>500L |
≥148 x 210 |
针对<125ml的小包装,可以免除其完整的GHS标签,标签要素至少应包含产品信息、标识符和象形图、其他信息(有关其他信息,请参考SDS)。
六、小结
新加坡并未发布GHS分类清单,然而在应对新加坡GHS时,小编建议大家依旧可以参考欧盟ECHA、日本GHS-J等其它国家的分类清单。
在本期解读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新加坡的SS 586标准实施情况,并从危害分类、SDS编制要求、安全标签编制要求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新加坡SS 586与GHS制度的差异。对于出口化学品至新加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而言,应时刻关注新加坡最新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进而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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