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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中的应急电话如何填写?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7318
SDS(安全数据单,国内又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有16个部分,是联合国GHS制度规定的一种将化学品危害信息沿供应链传递的重要载体。目前随着联合国GHS制度陆续被世界各国采纳,在国际贸易中,SDS是大家经常需要准备的一份重要合规文件,当前国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出口环节的报关查验也都需要。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将为大家解读一下SDS第1部分中的“应急电话(Emergency Telephone Number)”有何要求以及如何填写。
一、联合国GHS制度联合国GHS制度(第八修订版)在附件四SDS编写指南中明确规定:所有SDS都必须在第1部分提供应急电话号码,而且如果该号码的应急服务有任何限制,必须详细说明, 例如:响应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8:00)或者提供的信息有局限(如仅限医疗紧急情况或运输紧急情况)。
二、中国国内SDS编写的重要技术标准GB/T 17519-2013,它是GB/T16483的重要补充,对SDS十六个部分的信息要求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应急咨询电话做了如下明确规定:
1,响应时间:24h;
2,提供方:
① 化学品供应商(或生产商),或;
② 化学品供应商(或生产商)签约委托的第三方;
③ 进口化学品:应急咨询电话提供方中至少有1家在中国境内。
如上所述,相比于联合国GHS制度,中国对应急电话的要求更加明确,既规定响应时间要做到24h,又要求进口化学品的应急服务商至少有一家在国内。
以上要求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第53号令)中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应急电话要求完全一致。
三、欧盟欧盟SDS的编写指南文件对第1部分的应急咨询电话做了如下要求:
1,欧盟境内部分成员国指定了本国化学品应急咨询的服务机构,并把联系方式在ECHA网站上做了统一公布(https://echa.europa.eu/support/helpdesks),便于化学品供应商查阅,具体如图1所示。


如图2所示,如果化学品可能流通到丹麦市场,则其SDS的第1部分必须提供图2指定应急服务机构的电话。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与联合国GHS制度类似,如果应急响应机构的服务范围有限制,例如仅针对医护人员提供中毒急救服务,或服务时间有限,此时,也必须做详细列明;
② 正式在SDS中使用该号码之前,务必与应急响应机构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可以公开其电话号码,或者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申请手续;
2,成员国没有指定应急服务机构,此时需要化学品供应商自己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提供此类服务。
相比于国内的应急电话要求,欧盟既不要求响应时间24h,也可以接受国际应急电话。此外,电话服务的语言必须是化学品贸易所在地的官方语言。
四、美国美国官方未指定应急服务机构,大部分公司是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应急电话服务。根据美国OSHA发布的HCS-2012要求,必须选择美国境内的应急响应服务商,并在SDS第1部分公布其联系电话、地址和名称,同时要公布美国境内的应急响应电话(不要求24h)。
五、加拿大加拿大的WHMIS法规根据联合国GHS制度作了更新,其中对应急电话的服务要求更加灵活,具体如下:
① 如果化学品供应商有应急电话,则必须在SDS第1部门公示,包括其应急服务的任何限制,而且也要求一定是加拿大境内的电话;
② 如果化学品供应商无法提供应急电话,则需要在SDS第1部分做明确说明。
六,小结本期合规解读,小编为大家梳理了欧盟、美国、中国等几个国家对SDS第1部分应急响应电话的合规要求,通过上面的解读,不同国家在此方面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响应时间是否需要24h,是否需要本国境内的电话。希望上面的解读,能帮助大家更好的做好应急电话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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