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解读 |
韩国GHS实施要求解读(一)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5042
联合国GHS制度自2003年发布以来,已逐步被欧盟、美国、日本以及中国等诸多国家/地区所采纳。各国无论是在化学品危害分类,还是SDS和GHS标签的编写都基本采纳了GHS制度所提供的一整套技术要求。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将为大家解读一下韩国GHS制度实施情况,重点关注化学品的分类,以及SDS和GHS制度编写,通过对比联合国GHS制度,总结韩国GHS制度的特殊要求。
一、韩国GHS实施的主管机关和制度保障
韩国环境部(MoE)、劳工部(MoEL)以及国家应急管理中心三个政府管理部门承担了GHS制度的实施和推广,三个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GHS制度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提出了详细要求,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韩国GHS制度实施的主体要求
管理部门 |
法律条款 |
适用范围 |
实施截止时间 |
环境部(MoE) |
化学品控制法 (第16条) |
NIER发布的有毒化学品 |
纯物质:2010年7月1日; 混合物:2013年7月1日 |
劳工部(MoEL) |
职业健康与安全法 (第41条) |
所有具有GHS危害分类的化学品 |
纯物质:2011年7月1日; 混合物:2013年7月1日 |
国家应急管理中心 |
危险材料法 |
仅适用于具有GHS物理危害的化学品 |
—— |
如表1所示,3个管理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条款,针对不同范围的化学品,给予不同的实施截止日期。现在看来,无论是纯物质还是混合物其都要执行韩国GHS制度,过渡期已经结束。但是主管环境安全的MoE仅仅关注“有毒化学品”,而主管职业健康危害的MOEL是管辖所有具有GHS分类的化学品。
NIER(全称国立环境研究所)发布的有毒化学品(Toxic chemicals)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网址:http://ncis.nier.go.kr/en/main.do
查询方式:化学物质的CAS号或英文名称
图1 NIER物质检索界面
在查询结果中,点击最后一栏,即可看到这个物质是否属于“Toxic chemicals”。
图2 甲醇的检索结果
图3 甲醇属于“Toxic substance”
根据图3所示,甲醇以及甲醇含量大于85%的混合物都属于有毒化学品(Toxic substance)。
二、韩国GHS分类标准
与中国的GB30000系列标准类似,韩国也将联合国GHS制度有关化学品分类、SDS和GHS标签编制的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技术标准:MoEL Public Notice No. 2016-19。
|
该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基本一致,但是与我国的《危险化学目录》(2015版)类似,韩国GHS标准未采纳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中危害较低的类别,具体如下:
① 易燃液体:类别4;
② 急性毒性(吸入、经口、经皮):类别5;
③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3;
④ 严重眼损伤/刺激:类别2B;
⑤ 水生急性毒性:类别2和类别3。
此外,与联合国GHS第七修订版相比,韩国GHS标准还缺少了以下几类危害:
① 退敏爆炸物;
② 化学性质不稳定的气体;
③ 发火气体
三、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重点为大家介绍了韩国GHS制度实施的三个政府部门,以及各自的管辖范围。韩国GHS制度的技术要求与我国类似,也是通过技术标准的加以实施。在分类标准方面,韩国GHS与我国以及欧盟等其他国家类似,也没有采纳危害较低的几个危害类别,而且与最新版GHS制度相比,也缺少了后面新增的3个危害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