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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第3部分合规系列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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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期合规解读,小编为大家梳理了联合国GHS制度和欧盟REACH法规对SDS第3部分产品成分公示的技术要求。通过解读,大家可以发现EU版本的SDS在第3部分的要求,还是有别于联合国GHS制度的。
这主要是GHS制度的执行可以采用“积木”原则,允许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留GHS分类和危险公示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引入本国/地区特有的合规要求。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继续围绕SDS第3部分的合规要求,为大家重点梳理中国、日本和美国的特殊规定。
一、中国
中国有两个关于SDS编写的国家标准,分别是GB/T 16483-2008和GB/T 17519-2013,相比于GB/T 16483,GB/T 17519对SDS的编写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包括SDS文本的格式、每一部分的要素以及参考数据的来源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有关SDS第3部分产品成分公示方面,与联合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不一致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浓度限值
与GHS制度一样,对于混合物而言,SDS第3部分不需要列出所有的组分,只需要列出有GHS分类,且含量不小于浓度限值的组分。
表1 GB/T 17519中的浓度限值
危险性种类 |
浓度限值(%) |
急性毒性 |
≥1.0 |
皮肤腐蚀/刺激 |
≥1.0 |
严重眼损伤/刺激 |
≥1.0 |
呼吸/皮肤致敏 |
≥0.1 |
生殖细胞致突变,类别1 |
≥0.1 |
生殖细胞致突变,类别2 |
≥1.0 |
致癌性 |
≥0.1 |
生殖毒性 |
≥0.1 |
靶器官单次接触毒性 |
≥1.0 |
靶器官重复接触毒性 |
≥1.0 |
吸入危害,类别1 |
≥10和运动黏度≤20.5 mm2/s(40℃) |
吸入危害,类别2 |
≥10和运动黏度≤14 mm2/s(40℃) |
水生环境危害 |
≥1.0 |
表1中标蓝色的就是GB与联合国GHS的差异性。联合国GHS制度自第七修订版开始,删除了吸入危害浓度限值中有关运动黏度的要求,而GB/T 17519标准并未及时修订。
2,组分保密
GB/T 17519中对于混合物中需要保密的组分,给出了具体的保密方法,包括可以不写组分的真实名称和CAS号,但应该在SDS的相关部分(例如,第9部分,第11部分和第12部分)列明其危险性。这样的规定可操行更强,而且也未规定保密需要获得主管当局的同意。
二、美国
美国OSHA于2012年发布了新版的HCS标准,将联合国GHS制度有关危害分类、SDS和Label的要求引入了美国,对旧的工作场所危害传递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有关SDS第三部分组分公示的特殊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合物中需要公示的组分
由于HCS-2012标准针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所以并未采纳联合国GHS制度中的环境危害,因此,混合物中满足健康健康危害分类的组分,且浓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需要在第3部分给予公示:
① 浓度超过临界值/浓度极限值(cut-off value/ concentration limit);
小编解读:HCS中并未像GHS制度,针对SDS第3部分规定每一种健康危害的浓度临界值/极限值,而是直接引用健康危害分类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这点有很明显的差异,例如,在对混合物急性分类时,GHS制度并未制定根据组分浓度直接对混合物进行分类的限值,而在SDS第3部分组分公示时,GHS制度却规定了当组分有急性毒性危害,且超过1.0%时,就需要公示。所以,小编的理解,在HCS中凡是能引起组分产生健康危害的组分都要列出。
② 浓度低于临界值/浓度极限值,但具有健康危害
小编解读:这条与EU REACH的要求类似,属于特殊情况,当组分浓度低于限值,在混合物中仍具有一定的健康危害时,仍需给予公示。
2,混合物中组分的保密
混合物的生产商必须先按照法规1910.1200第(i)章进行保密声明后,方可在第3部分对组分的识别信息(包括名称,CAS号等)和浓度进行保密,此时必须在第3部分给予声明,告诉下游该组分由于商业机密进行了保护。
3,混合物中组分的含量
通常情况下,需要公示组分含量的具体数值,只有当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时,才可以使用浓度范围:
① 混合物生产的不同批次,组分含量有波动,不固定;或
② 属于一组有成分类似的混合物。
三、日本
日本2019年发布了新版的危险性分类标准(JIS Z 7253-2019)和SDS/标签编写规定(JIS Z 7252-2019),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制度(第六修订版)保持一致。
其中,有关SDS第3部分组分公示的特殊要求如下:
1,浓度限值
表2 JIS Z 7252-2019中的浓度限值
危险性种类 |
浓度限值(%) |
急性毒性 |
≥1.0 |
皮肤腐蚀/刺激 |
≥1.0 |
严重眼损伤/刺激 |
≥1.0 |
呼吸/皮肤致敏 |
≥0.1 |
生殖细胞致突变,类别1 |
≥0.1 |
生殖细胞致突变,类别2 |
≥1.0 |
致癌性 |
≥0.1 |
生殖毒性 |
≥0.1 |
靶器官单次接触毒性 |
≥1.0 |
靶器官重复接触毒性 |
≥1.0 |
吸入危害,类别1 |
≥10和运动黏度≤20.5 mm2/s(40℃) |
水生环境危害 |
≥1.0 |
如表2所示,与联合国GHS制度的区别是一方面日本并未采纳吸入危害类别2,所以,没有吸入危害类别2的限值,另一方面,吸入危害类别的浓度限值并没有和联合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保持一致。
2,组分公示范围
与联合国GHS制度不同之处,当混合物中有以下组分满足表3要求,即使其浓度低于表2中的限值,但也需要将组分的相关信息和浓度在第3部分予以公示。
表3 JIS Z 7252-2019中的特殊浓度要求
危险性种类 |
浓度要求 |
呼吸/皮肤致敏 |
<0.1 |
致癌性,类别2 |
<0.1 |
生殖毒性 |
<0.1 |
四、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继续为大家解读了中国、美国和日本三国对SDS第3部分产品组分公示的特殊要求,通过上述分析,相比于联合国GHS制度,我们可以看到这三个国家都或多或少有各自的特殊技术要求。
因此,在实际贸易时,企业还是需要根据出口国的不同,分别制作相应的SDS,以确保真正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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