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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S第3部分合规系列解读(一)

    2019-08-05 14:01:16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6573

    SDS(安全数据单,国内又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所需的“一书一签”,其中“一书”就是指SDS,进出口环节海关报检SDS也是很重要的报关材料之一,可以说SDS是当前化学品管理环节中重要的合规文件之一。

    SDS有16个部分组成,是联合国GHS制度提出了一种将化学品危害信息、防护、运输、操作以及存储等各类信息,沿着供应链上下游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是GHS制度提倡加强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体现。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将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SDS3部分的合规要求,包括需要列出产品中的哪些组分,商业机密如何合理保护等大家比较关注的合规热点。

    一、SDS第3部分是什么?

    作为SDS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第3部分内容是涉及产品的组分或成分信息,具体可以包括组分的化学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别名、IUPAC名称等)、唯一性识别号(包括CAS号、EC号)、含量(包括具体数值,或范围,质量浓度或体积百分比),典型的例子如图1所示

    1 SDS3部分内容举例

    由于GHS制度被各国执行后,部分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结合自身管理实际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以下的技术解读是基于联合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

    二、哪些组分需要列出?

    1,产品:纯物质

    对于纯物质而言,其组分单一,根据GHS的要求,只需列出组分的化学名称,商业名称或俗名以及唯一识别号即可。其中重点关注的是产品的杂质和稳定剂,如果这类浓度较低的组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也需要和主成分一样,列出具体信息:

    ① 本身具有GHS的分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例如,皮肤腐蚀类别1);

    ② 对整个产品的分类有贡献(contribution to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substance

    上述两个条件,GHS制度并未给予详细的解释,小编的理解如下,供大家参考,也算是一种抛砖引玉:

    条件1:此处的具有GHS分类,应该是指健康和环境危害,因为在GHS制度中,健康和环境危害的分类允许采取加和公式,在没有产品整体数据时,当危害组分的浓度加权超过分类标准时,可以直接给产品进行分类;相反物理危害需要根据产品整体的测试数据来判断,无法根据组分含量直接推算。

    条件2对产品的危害分类有贡献,应该是指因为该化学物质的存在,导致了产品整体具有了某种GHS分类。而GHS中的10项健康和2项环境危害的分类标准、组分阈值、分类策略不尽相同,不应该仅仅根据组分的浓度阈值来判定,应该结合产品危害分类的结果,综合考虑。

    举例说明,更加直接一点,例如表1所示的例子。杂质BC有健康危害,且浓度相加超过了1%(皮肤腐蚀/刺激的分类阈值),直接导致产品整体除了有急性毒性外,还新增了一个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因此这两个杂质需要列出,而稳定剂D虽然有GHS分类,但属于物理危害,而且产品整体也没有易燃性,对产品分类没有贡献,不需要列出。

    1 范例1的产品组分情况

    序号 成分 含量 GHS分类 成分类别
    1 A 98.6% 急性毒性,类别1
    主要成分
    2 B 0.5%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
    杂质
    3 C 0.6%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
    杂质
    4 D 0.3% 易燃液体,类别2
    稳定剂

    2,产品:混合物

    根据GHS制度的要求,混合物中有图2所示危害组分且浓度超过了临界值,则需与纯物质类似,在SDS3部分进行展示,包括化学名称,商业名称(或俗名)、唯一识别号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等。

    2中所涉及的危害仅包括10项健康危害和1项环境危害,不包括物理危害和对臭氧层危害。因此,小编的理解如下:如果混合物中组分仅有物理危害,对照图2,即使浓度很高,也无需第3部分展示,原因是混合物的物理危害与纯物质一样,也是根据整体的理化特性检测结果进行判定,而此类信息已经在SDS9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展示。

    2 组分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cut-off value/ concentration limit)

    而且,当混合物组分的含量超过了图2中的临界值,也不一定会导致混合物有某项健康或环境危害,因此,图2中列出的组分未必属于对产品分类有贡献的组分(contribution to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substance),具体范例表2所示。

    2 范例2的产品组分情况

    序号 成分 含量 GHS分类 成分类别
    1 A 87% 急性毒性,类别1
    主要成分
    2 B 10% 氧化性固体,类别2
    杂质
    3 C 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3
    稳定剂

    范例2中组分B只有物理危害,不在图2所示的危害中,因此不需要列在第3部分,虽然浓度较高;组分C的危害和浓度均满足图2条件,但根据GHS制度,只有当其浓度大于等于10%时,才可以导则混合物整体有皮肤腐蚀/刺激的危害。因此组分C虽然需要列在第3部分,但对这个混合物分类没有贡献。

      GHS制度的上述要求,小编的理解是,虽然组分C对这个混合物的分类没有贡献,但如果与其他化学品物质进行再次混合物,根据GHS的加和原则,就有可能会对新产生的混合物产生分类,这也是化学工业常有的事,供应链上下游的产品混合,因此此类危害组分的信息也需要进行传递,以确保下游的分类更加准确。

    、组分浓度如何展示?

    对于混合物中组分浓度的展示问题,GHS制度作了如下要求:

    1,组分浓度的具体数值,按照质量浓度或体积分数降序排列;

    2,组分浓度的范围,按照降序排列,前提是获得主管当局的认可。

    需要提醒一点:如果混合物整体没有健康或环境危害数据,且组分浓度是一个范围值时,需要使用组分浓度的上限值,对混合物整体进行危害分类评估。

    、组分信息如何保密?

    如果组分信息的披露涉及商业机密(CBI),GHS制度给予的规定是,各个主管当局针对CBI信息的保护优先于以上的组分公示要求,因此GHS制度并未制定任何关于CBI信息保护的具体要求,实际操作需要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具体标准或法规。

    根据小编掌握的信息,中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地区允许企业自己在编写SDS时,采取CBI信息保护措施,比如,将浓度以范围值代替具体值,隐去CAS号,用类属名代替具体化学品名称等;而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地区,CBI的保密需要企业向主管当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围绕GHS第七修订版中有关SDS3部分的技术要求,做了一个技术解读,重点关注第3部分到底要体现哪些组分,组分浓度又是如何展示,以及CBI信息如何保护这3方面合规要点。希望以上的解读对您编写SDS有所帮助。

    当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部分监管部门也许并不认可法规中一些“商业机密”的组分保护措施。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先技术沟通为主,如沟通无果,以主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为准。

    下期小编将为大家梳理欧盟、中国、日本和美国这四个国家对SDS3部分有哪些特殊要求,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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