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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解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重要内容?

    2019-02-19 15:23:39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6069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委联合起草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可以预见的是,这一文件的正式版与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点击下载标准全文)将对我国境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起到里程碑式的意义。

    那么《办法》的最终发布实施将有哪些重要影响呢,合规化学将在本文中对《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为大家做简要梳理分析。

    一、        JT617系列标准将由“推荐”变为“强制”

    在之前的合规解读中我们讲到JT617是推荐性标准,只是在技术层面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转化自ADR),并不具备强制性。正如我们之前预料的,如想将JT/T 617这一技术准则真正落地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法规/管理条例/指南发布实施,而《办法》便起到这一角色作用,作为JT617的上位法,此次《办法》无论是在危险货物的分类还是在托运、承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等方面都全面而直接地引入了JT617,这一做法的直接影响便是将JT617由推荐性标准等同于变为了强制性标准。

    二、        强化了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监管力度

    在《办法》中,对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提出了若干要求,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点:

    1)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2)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准确,其中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的要求;

    3)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4)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 617.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部分:托运程序》(JT/T 617.5)等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5)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且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至少十二个月;

    6)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应急联系方式;

    7)    托运人托运特殊货物(如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等)时,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许可证明或文件等。

    不难发现,随着《办法》的实施,托运人的主体责任将越来越大,以往一些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模棱两可的义务责任关系都将因此变得清晰。同时比较重要的一点在于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出具符合要求的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目前征求意见稿并未对报告出具单位的资质要求提出明确规定,也未对“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做出明确界定。也许会在后期正式发布的《办法》中明确这些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政府将这部分权限交由承办人来界定。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将危险货物谎报瞒报为普通货物、不符合豁免条件违规办理例外数量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托运等情况都将受到严惩,罚款数额较之以往也提高很多,足见我国监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监管力度有了很大提升。

    三、        有限数量与例外数量的全面实施

    我国在2012年就发布过《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及《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这两个标准。然而苦于标准没有上位法支持,所以这些年来这两标准的实施形同虚设,监管部门也出于风险考虑一直未对有限数量与例外数量这两种豁免条件进行书面认可。

    然而,在最新发布的《方法》第三章节中,对于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完全引入了JT617,这就代表JT617中关于有限数量与例外数量的相关规定将完全被《办法》采纳。

    这也意味着,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将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而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kg时,将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对于相关企业或机构来说,这一政策将大大降低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6.2项感染性物质。

    四、        “危险货物”范畴的进一步明确

    在《办法》中,明确了“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并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标准,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同时,明确指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关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指危险化学品),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并且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标准的化学品(指非危险货物)不需要遵守有关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这条规定将使之前经常被混淆的“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有了更为直观的定义区分(点击查看合规化学相关解读,1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何不同?2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何关联?),很多以往的监管误区也将迎刃而解,即是危险化学品的非危险货物不需要遵守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五、        其他相关重要内容概述

    1)     明确了危险货物承运人的相关主体责任,包括: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相关危险货物的托运;提供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相关检查等;

    2)     明确了危险货物装(卸)货人的主体责任,包括: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车辆的有效证件、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等;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等;

    3)     明确了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相关要求,包括: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生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车辆罐体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

    4)     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与通行管理规定,包括: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随车携带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速要求与通行时段等;

    5)     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信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

    六、        小结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为大家带来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技术解读,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办法》的最终强制实施,我国对于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的管理将会“走上一个新台阶”。此后,在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过程中,对于货物的分类、包装、托运程序、装卸操作、人员培训要求等方面的监管都将真正意义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托运人、承运人、装(卸)货人甚至监管人员的主体责任也将变得更为明确清晰;与此同时,对于小包装运输、少量样品运输、特殊货物运输(酒精饮料、二氧化碳等)等情况也许会“迎来春天”。

    如您有相关技术需求或培训需求,欢迎联系合规化学(www.hgmsds.com),在线客服QQ7030692;电话:0519-85150306

    如您有委托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或相关检测需求,欢迎联系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www.dptc.org),在线客服QQ800035781;电话:0519-8515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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