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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登记常见问题梳理
来源:合规化学网 点击数:5504
2011年3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新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行,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在本文中,我们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日常工作中客户提到的一些高频问题,如下所示:
一、数据来源如何填写?
“物理化学性质”栏,分为选填项部分和必填项部分。对于“熔点/凝固点(℃)”、“沸点或初沸点(℃)”等11项必填内容,除需填写该化学品有关理化数据外,还需填写其数据来源。
如该数据是通过查找有关数据库、书籍、网站获得的,建议参照系统左侧“参考数据源”填写改数据库、书籍、网站的具体情况。
如数据是检测所得,则需填写检测机构及报告编号等信息,且检测机构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二、怎样设置应急电话?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三、哪类企业需要进行危化品登记?
需要进行危化品登记的企业包含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分为贸易型和使用型,贸易型是进口的产品直接销售的;使用型是以进口的危险品为原料从事本企业生产活动的)。
四、化学品登记范围是什么?
除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外,未列入《目录》但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参照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的化学品也需要登记。
l 对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不需进行登记;
l 对需要登记的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无量的规定,即:只要涉及进口危险化学品,无论量多少,都必须登记;
l 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企业,其车间、分厂按照属地化登记的原则进行登记;
l 军工企业暂不登记;
l 只有化学品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物品消费品不属于该列,不需进行登记。
五、系统上危化品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时,所需提供的信息主要分为以下4个部分:
l 企业信息;
l 化学品信息【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l 重大危险源信息;
l 重点危险化工工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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