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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今日正式实施 最快24小时启动召回
来源:合规化学网 点击数:4042
2015年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12号令,该局令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最快的应该在24小时内启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