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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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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合规解读中,我们给大家介绍了易制爆化学品的相关技术解读(点击查看原文)。在本文中我们将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国内监管部门另一个“特殊照顾”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一、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1) 概念
依据2000年11月2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这些产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物、原料和化学助剂。
2) 分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规定,可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大类,其中第一类是指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指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3) 种类
截止目前,易制毒化学品共分为三大类23个品种。其中第一类12个品种,第二类5个品种,第三类6个品种。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 
					 第一类  | 
			||
| 
					 1-苯基-2-丙酮  |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 
				
					 胡椒醛  | 
			
| 
					 黄樟素  | 
				
					 黄樟油  | 
				
					 异黄樟素  | 
			
| 
					 N-乙酰邻氨基苯酸  | 
				
					 邻氨基苯甲酸  | 
				
					 麦角酸*  | 
			
| 
					 麦角胺*  | 
				
					 麦角新碱*  | 
				
					 麻黄素类物质*  | 
			
| 
					 第二类  | 
			||
| 
					 苯乙酸  | 
				
					 醋酸酐  | 
				
					 三氯甲烷  | 
			
| 
					 乙醚  | 
				
					 哌啶  | 
				
					 
  | 
			
| 
					 
  | 
				
					 第三类  | 
				
					 
  | 
			
| 
					 甲苯  | 
				
					 丙酮  | 
				
					 甲基乙基酮  | 
			
| 
					 高锰酸钾  | 
				
					 硫酸  | 
				
					 盐酸  |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被纳入管制。其中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二、 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情况如何?
易制毒化学品虽然不是毒品,但是无论是鸦片、大麻、海洛因等天然植物毒品的提纯加工,还是冰毒、氯胺酮、卡西酮类等合成毒品的制造,都离不开这些化学品。因此,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还是非常有必要性的。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很多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范围都特别广泛,尤其是化工、医药、农业及科研教学等领域。换言之,易制毒化学品虽然有高风险,但是完全限制使用不仅不合理也不现实。这就导致此类化学品在实际监管中相对比较复杂困难。
1) 法规基础
1988 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88 公约》),1989年中国随即也加入了该公约。并在此后不断加强和完善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立法。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如表2所示。
表2 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
| 
					 《刑法》(部分章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由此可见,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刑法》、《禁毒法》、《条例》为主体,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相配套的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法律法规体系。
2) 监管现状
虽然我国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有一个非常庞大的法规体系作支撑,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情况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如图1所示。
	
 
图1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现状阐述
三、 管理对策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根据目前的监管现状,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现在迫切需要改善的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完善各个环节管理体系。做到严把生产审批关、储存管理责任制信息化、运输安全动态跟踪、落实销售核查、核查使用方向、做好无害化废弃处理。
2) 建立高效的跨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增加跨区域信息交流。建立协作机制,执行责任制,落实各部门的管理责任,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及管理平台。
3)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增加技术装备投入。首先在人员上应具备相应化学技术知识,并有能够通过检测装备快速检测样品的能力。
4)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不同级别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作出更细致的区别化管理规定,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而对于企业或科研机构而言,需要做的就是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做到合规合法。我们将从几个方面为大家做简单分析。
1) 购买审批
由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它的潜在危害性比较大,相较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而言,规制更为严格。无论是药品类还是非药品类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其购买审批机关均为省级机关。而第二类、第三类的申请购买则相对宽松,甚至都不需要审批,而是采用备案制。备案机关也不是省级机关,而是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差异如表3所示。
表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差异性对比
| 
					 项目  | 
				
					 类别  |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 
					 审批(备案)程序  | 
				
					 严格  | 
				
					 较严  | 
				
					 一般  | 
			
| 
					 审批(备案)机关  | 
				
					 省级公安  | 
				
					 县级公安  | 
				
					 县级公安  | 
			
| 
					 使用台账要求  | 
				
					 2年备案  | 
				
					 未作要求  | 
				
					 未作要求  | 
			
| 
					 审批(备案)时限  | 
				
					 10日内  | 
				
					 当天  | 
				
					 当天  | 
			
	
 
2) 运输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较之普通货物已经相对严格,比如必须由资质运输企业进行运输,且相关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证件,同时接受过相关培训,并在运输过程中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及应急处理设备。
而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工作,除了需要满足上述要求外,托运人还必须向化学品运出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合同,所购买化学品的货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还要包括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必须提交自身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只有在获得了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证后,才可进行相应的运输和管理工作。
3) 进出口管理
与运输管理类似,除了需要满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进出口要求外,还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文件,只有在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提交的文件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4) 储存管理
在将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回来后,应统一交到库房进行存放管理,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和管理类别分类进行储存,当这些化学品有出库或是入库等行为时,应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录入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从硬性要求来看,易制毒化学品在储存环节需配置一套信息化系统进行辅助,而合规化学凭借自身技术在此之前已经自主研发了实验室试剂智能管理系统(点击了解此系统),可以完美解决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问题。
除此以外,易制毒化学品在生产环节、废弃处置环节等均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具体可参见表2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
	
 
四、 小结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为大家科普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分类及种类等基本概念,系统介绍了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现状,并在最后分别针对监管部门及企业提出了我们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信大家通过对本文的研读,对易制毒化学品这一特殊“照顾对象”一定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如您想要查询化学品是否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限制化学品,可登陆合规化学网并点击“化学品数据库”板块进行查询。更多技术/法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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