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点击数:2660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31670.htm
凡本网站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合规思远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合规化学网”。违反上述规定者,本网站将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凡本网站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合规化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