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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将芦荟叶提取物和北美黄连根粉末列为致癌物质
来源:OEHHA 点击数:6250
图为芦荟叶和北美黄连
摘要:2015年12月4日,美国加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正式将芦荟叶提取物)和北美黄连根提取物这两种有毒有害物质列入《加州65号提案》的“致癌物质清单”中。
鉴于2015年4月24日,35家公共评论机构对芦荟叶提取物和北美黄连跟粉末的批判,2015年12月4日,美国加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正式将这两种有毒有害物质列入《加州65号提案》的“致癌物质清单”中。
OEHHA表示,非脱色芦荟全叶提取成分是一种天然的芦荟镇静消炎成分,而北美黄连根粉末则是一种天然的北美黄连植物成分。物质信息详见下表:
物质名称 |
危害类型 |
列入清单机制 |
芦荟叶提取物 |
致癌特性 |
LC |
北美黄连根粉末 |
致癌特性 |
LC |
《加州健康和安全法典》的第25249.8(a)部分和《加州劳动法典》的第6382(b)(1)部分一起并入到《加州65号提案》中。加州法典的第27章第25904部分明确规定将有害物质列入清单的相关程序,要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评估是否列入“致癌物质清单”。《加州劳动法典》的第6382(b)(1)部分中提到了由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鉴定为具有致癌性的物质,具体的评估依据和分类标准可以查看以下网址:http://monographs.iarc.fr/ENG/Preamble/CurrentPreamble.pdf.
依据加州1986年施行的安全饮水条例和有毒强制执行条例,所有地处加利福利亚的制造商在出售产品时,如果产品中含有任何被认为会致癌或有毒的成分,剂量一旦超过800+,产品标签上就必须有警告声明。
注释:《加州65号提案》即《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有毒物质强制执行法》,该法案于1986年11月正式实施,包括《加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第6.6章,第25249.5至25249.13项。该提案旨在保护美国加州居民及饮用水资源免受CMR类物质(即致癌、致畸以及生殖毒性物质)的影响,并在出现CMR类物质风险时及时通知居民。提案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需要对产品中所含的CMR类物质提出警示,避免让使用者与CMR类物质接触的可能。
合规化学网提醒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应及时更新自己的产品标签信息,或提供清晰可信的警告标语。
原文地址:
http://www.oehha.ca.gov/prop65/CRNR_notices/list_changes/120415listAloeGoldense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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