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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的分类标准需要统一吗?(TDG第67会议提案)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214
联合国TDG专家委员会第67次会议将于11月24日至12月3日于日内瓦举行。本期解读,小编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会议中有关TDG和GHS两个法规中有关易燃液体分类标准是否需要统一的提案。
该提案由澳大利亚专家提出,主要联合国TDG法规、GHS制度以及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关于易燃液体的分类标准有细微的差异,具体如下:
如上图所示,在联合国TDG法规中,第3类易燃液体(包装类别I)只要求初沸点≤35℃即可;而GHS制度中,对于易燃液体类别1,除了规定初沸点,还要求闭杯闪点<23℃,而《试验和标准手册》和TDG对于包装类别1的分类标准又不一致。
对于TDG和GHS有关易燃液体的分类差异,澳大利亚的专家也解释,对于单一成分的纯物质而言,通常情况下初沸点肯定要高于闭杯闪点的,因此,如果液体初沸点小于35℃,且易燃的话,其闪点大概率是<23℃。
但是,对于混合物,澳大利亚专家也分享了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种复杂的石油衍生烃混合物,经测试,证实该混合物的闪点为 47 °C,初沸点为 32.4 °C。
根据TDG分类标准,此液体应该划入第3类易燃液体,I类包装,而在联合国GHS制度中,则应划入易燃液体,类别3。
上述例子比较特殊,该混合物含有沸点较低的成分,从而导致初始沸点比闪点还低。因此,澳大利亚专家提议,需要修正目前TDG和GHS制度关于易燃液体分类的细微差异,从而避免类似物质分类的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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