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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通关违规案例分享 第12期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72
案例一
东关办违字〔2024〕2号
南通某药业科技公司出口货物(2R,4S)-4-氨基-5-(联苯-4-基)-2-甲基戊酸乙酯盐酸盐,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货物类别为9,使用了普通货物包装,未取得性能鉴定证书,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二《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
常关检罚字〔2024〕2号
常州某新材料公司于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在海关编号为***、***的2票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连云港海关申报进口“浸渍沥青”,申报数量合计171760千克,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927504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708100000,申报规格型号栏目中未申报CAS号。连云港海关分别于2023年2月8日和2023年2月17日对上述2票浸渍沥青依法取样,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结论为符合煤沥青(CAS号:65996-93-2)的特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浸渍沥青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2023年5月,上述浸渍沥青被当事人销售给太原某贸易公司,在销售前未向海关申报检验。
另查实,当事人以上购货单价为人民币5400元/吨,且已缴纳了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但最后销售单价实际仅为人民币4300元/吨,属亏本销售,故当事人未因擅自销售以上法检货物获得额外收益,即当事人违法行为未有违法所得。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3359元整。
案例三
沪外港关罚决字〔2025〕72号
河北某生物科技公司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批货物。第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350克/升吡虫啉悬浮剂,申报数量为875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6881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08911990,货值核计人民币457473.37元。第二批货物申报品名为350克/升吡虫啉悬浮剂, 申报数量为700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507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08911990,货值核计人民币325342.87元。
经查,上述两批货物实际品名应为20克/升阿维菌素 +150克/升哒螨灵乳油,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11990。根据《船舶载运货物集箱解除协查通知书》,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1993,危险货物类别3;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包装容器,且上述两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2774元。
案例四
沪外港关罚决字〔2025〕62号
北京某贸易公司委托上海某报关公司于2024年9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货物申报品名为塑料碗架等6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3924100000等,无海关监管条件。经查,实际货物为香水等20项货物,重量总计11555千克。其中第10至第20项货物无海关监管条件。其中香水1180瓶(其中523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锂电池13000个,未见危险货物包装。当事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对检验检疫类别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的货物,当事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未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对检验检疫类别为出口商品检验、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货物,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箱解除协查通知书》(沪浦东海解字第[2024]126号), 香水、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类别9类,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1266、UN3480,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且该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401元整。
案例五
张港关检罚字(2024)0003号
江苏某新材料公司在经营出口肥料用氯化铵(税则号列2827101000)业务中,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使用更换包装、伪报品名等手法逃避监管,多次将肥料用氯化铵伪报成无需商品检验的工业氯化铵(税则号列2827109000)出口至越南、马来西亚、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合计12票,共计4476.779吨,货值人民币6261824.68元。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肥料用氯化铵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目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故意以更换包装、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业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4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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