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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579
2025年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第14号令,以下简称14号令),并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旧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被废止。
图1 14号令发布的新闻
全文查看链接: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501/t20250120_4162806.html
本期解读,小编为大家简要梳理一下14号令有哪些重要的变化和新要求,以便相关企业能提前理解相关新要求。
一、新增船舶进出口港申报和审核要求
14号令第二十一条,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口港口的申报(简称船报)需要符合哪些要求,以及申请人在船报时需要提交哪些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图2 船报所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核要求
友情提醒:由于船报是海事的一项行政许可行为,相关要求原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体现,本次修订14号令直接把申报要求部令中体现,一方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此项要求的重要性。
二、新增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申请和审核要求
为了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管理要求,本次修订,14号令第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过驳作业申请人应该提交的资料清单,以及海事审批要求,进一步方便相关企业做好过驳作业的申请。
图3 过驳作业所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核要求
友情提醒1: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相关要求,因为该部分要求已经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中作出规范,避免重复。
友情提醒2:对于既是危险货物,又是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海事局也已经优化许可程序,允许申请人一次提交申请。
三、完善危险货物的范围
本次修订,14号令对于其所适用的危险货物范围做了进一步完善,对散装油类的范围做了扩充,把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加强监管。
图4 14号令中的危险货物范围
四、调整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对各种危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要求做出了调整,具体包括:
(一)对于《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的处罚事项,14号令不再重复规定。例如,对于危险货物托运人的以下4项危规行为,14号令明确了仅对“内河通航水域”的托运行为做出处罚,而其它水域的需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执行。
图5 14号令中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托运人违规处罚
友情提醒:以上修订,主要是避免与《海安法》中对相同行为处罚要求不一致的问题。14号令明确了仅对内河通航水域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元~3万元,而《海安法》中的处罚金额为5万~30万。
(二)进一步厘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关系。
14号令删除了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谎报,瞒报,夹带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因此,此类违规行为已经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予以明确。
五、其它修订
除了上述修订外,还有部分细微的法条更新,小编在此不做一一列举,典型的修订有:
(1)第三条,把原来的“国家海事局”改为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第六条,对于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从原来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改为“依法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
(3)第八条,对于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的要求,直接引用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再做过度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