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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懂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2)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5206
上期合规解读,小编围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鉴定结论第1-4小项做了简要的解读(点击“解读”,跳转到之前的如何看懂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1))。
作为《报告》鉴定结论的第一大部分,第1-4小项主要是对货物在运输环节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做出判断。如果是危险货物,则相关托运人在进出口环节,应至少履行以下合规义务:
1,正确选择和使用包装
包装的种类和使用方式要取决于《报告》中给出的UN编号和包装类别,同时要结合特定运输方式法规,例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 code)。
图1 常见的危险货物包装
2,办理危包证(出口适用)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托运人应该向属地海关报关,提交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相关资料。通过检验后,海关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图2 正确加贴运输标记和标签的危险货物
3,选择有资质的承运人
无论是国内道路运输,还是进出口贸易,托运人都须选择有资质的承运人,准确告知拟提交货物的危险特性、紧急处理措施等,不可瞒报,谎报。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继续为大家梳理《报告》鉴定结论第5-6项的具体含义,以及一些特殊注意事项。
图3 《报告》中鉴定结论的示意图
一,第5项:GHS分类
此部分是依据联合国GHS制度确定的29项危害分类体系,对申请鉴定的产品做一个准确的分类,明确所述的危险类别和项别,具体如图4所示。
图4 《报告》中鉴定结论第5部分示意图
由于GHS制度提倡利用现有的各类数据(包括:测试数据、人类经验、流行病学数据等)对化学物质进行分类,因此,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同国家/地区,不同企业,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个产品做出的GHS分类不完全一致。
首先,这种不一致很正常
目前,从国家层面,已经发布GHS分类的国家或地区(图5所示),对于同一个物质的分类无法做到完全一致。
图5 已发布GHS分类清单的国家/地区示意图
而且,对于行业而言,由于不同企业掌握的分类数据和内部管理要求的不一致,同一个产品在不同企业的SDS中GHS分类也会不一致。
其次,鉴于这种不一致,从实操和合规角度,小编建议大家尤其关注:
《报告》中的GHS分类结果,应该尽量和该产品的SDS和GHS标签保持一致。
如果出现不一致情况,建议申请单位要积极和鉴定机构做好沟通,提供自己的分类依据,甚至是相关的测试报告,尤其是混合物的健康和环境危害。
部分企业会有混合物整体的测试数据,此时该数据应该及时提供给鉴定机构,而且根据GHS制度,此类数据应该是优先采纳。
友情提醒1:建议申请单位在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时,及时附上自己的SDS,这样方便鉴定机构及时了解企业自己的GHS分类。
友情提醒2:在实际申请鉴定时,《报告》会分为两个版本:TDG版和TDG+GHS版,两个版本的区别之一就是:TDG版报告第5项鉴定结论无GHS分类。
二,第6项:危险化学品判定
此部分的鉴定结论细分为如下两种:
1,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这条鉴定结论是对产品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某一具体条目的定义,其中重点关注以下几种特殊产品:
①闭杯闪点≤60℃的混合物
此类含有易燃溶剂的混合物,由于闪点不超过60℃,符合第2828条款的定义,可以划入该条目。
友情提醒:对于闭杯闪点在35℃~60℃的易燃混合物,如果不持续燃烧,可以不划入第2828条。
②无机盐的结晶水合物
除了列明条目外,无机盐如果列入《目录》,则其结晶水合物也视同列入《目录》
③工业纯的具体浓度范围
《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工业产品的纯度界定是依据该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2,是否属于《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
这条鉴定结论是将第5项的GHS分类结果与《目录》前言给出的危化品定义进行比较,只要有1项GHS分类符合《目录》的危化品定义,那么该产品就属于符合确定原则。
友情提醒:由于《目录》中的危化品确定原则,未采纳GHS制度中的部分较低的危害项别,例如:易燃液体的第4类。因此会存在有GHS分类,但不属于危化品确定原则的可能性。
三,小结
本期技术解读,小编为大家解读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第5~6条款的具体含义,以及列出了一些特殊情况,希望以上的解读对大家能够更好理解报告的鉴定结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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