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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GHS合规解读
来源:合规化学 点击数:7917
2010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率先发布了国家标准ANSI Z400.1/Z129.1-2010,在标准中规定了危害分类、SDS以及标签的编制要求。
然而,为了与GHS制度相统一,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署 (OSHA)在 2012年3月26日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危害传递标准 HCS-2012,该标准依据的是GHS制度第三修订版,详细规定了物理和健康危害的分类标准,包括混合物的分类逻辑,并在附录中对SDS跟标签的编制做了详细说明。这也是目前公认的美国实施GHS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美国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新标签要素和安全数据表(SDS)格式方面的培训;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化学品都必须采用GHS标签和GHS SDS格式;从2015年12月1日起,经销商不应装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标记而未采用GHS标签的集装箱;从2016年6月1日起,应更新替代性工作场所标记和危害传递标准,并为员工提供关于新确定的物理或健康危害的培训。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将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美国对化学品危害分类、SDS以及标签的合规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案例,给出合规建议。
一、 危害分类要求
与中国、日本等类似,美国在GHS实施上也存在一定滞后性,根据积木原则,美国亦未采纳GHS制度中部分危害较轻的项别,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美国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HCS标准中并未对危险说明进行H编码,这与其他国家/地区有一定区别,然而危险类别以及危险说明是一致的。
同时,由上表不难发现,由于HCS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作场所,所以并未对环境危害作相关分类要求。因此,在做HCS版本的SDS及标签时,不强制对化学品的环境影响作相关评估分类。
另外,美国HCS标准中还保留了三项GHS制度(第三修订版)中并未涵盖的附加危险类别,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美国特有附加危害

当产品有表中所列危害时,则需要在SDS及标签中作相应危害分类,并根据对应关系表,在相应位置体现危险说明、象形图等标签信息。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美国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类阈值上,美国较之联合国还是稍有差异的,基本都是做了“从严”处理,具体差异如表3所示。
表3 美国与GHS阈值差异性对比

二、 SDS编制要求
在HCS标准的附录D中,对SDS的16个部分作了详细说明。与GHS制度附件4中的相关规定相比,SDS在核心内容的要求上基本保持了一致,然而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是有所差异的,具体如表4所示。
表4 HCS法规下SDS的特殊要求

三、 安全标签要求
在HCS标准附录C中,对安全标签的要素分配做了强制规定,与GHS制度或GB15258相比,在最低要素上保持一致,包括产品标识、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象形图以及供应商标识。然而,在部分细节上,有少许特别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如表5所示。
表5 HCS条件下安全标签的特殊要求
四、 小结
美国并未发布GHS分类清单,然而在应对美国GHS时,我们依旧可以参考很多有价值的相关网站以及清单。包括OSHA、ACGIH、EPA、NIOSH等官网以及一些清单,比如ACGIH发布的TLVs和BELs清单、加州65号令、NIOSH发布的POCKET GUIDE、EPA发布的ECOTOX Knowledgebase等。
在本期解读中,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了美国的GHS实施情况,并从危害分类、SDS编制要求、安全标签编制要求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美国HCS与GHS制度的差异。对于出口化学品至美国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而言,应时刻关注美国最新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进而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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