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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接触限值(OELs)小百科

    2017-04-10 09:51:14
    来源:合规化学网  点击数:59616

    人类在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势必会关注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则是职业卫生当中的重头。而职业接触限值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定量识别的重要评级依据,亦是衡量职业卫生状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指标。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就职业接触限值这个主题为大家做一次合规解读,分别从定义、分类、各国实施情况、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为大家做一个简单梳理及介绍。


    一、什么是职业接触限值?

    1)定义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values,简称OELs)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通常分为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以及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在本期解读中我们所指的OELs特指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2)分类

    GBZ 2.1-2007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1 职业接触限值的分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意义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定量识别的重要依据,是用来防止劳动者过量接触、监控生产装置泄漏及工作环境污染状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职业卫生管理与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劳动者免受各种有害因素危害的卫生标准。

    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为例,通过现场测量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的浓度,结合职业接触限值、体力劳动强度等因素得出工作场所分级指数(G),进而确认作业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可参见GBZ/T 229.2-2010,分级指数与作业级别的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

    2 作业分级

    分级指数(G

    作业分级

    1

    0级(相对无害作业)

    1G≤6

    Ⅰ级(轻度危害作用)

    6G≤24

    Ⅱ级(中度危害作业)

    24

    Ⅲ级(重度危害作业)


    因此,职业接触限值的意义除了可直观获得化学物质的危害程度外,还可根据限值结合其他因素最终确认工作场所的作业分级。对于有毒作业,应根据分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职业接触限值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实施情况综述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卫生部将原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分解成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两个重要的职业卫生标准,并于2002年发布实施。

    在此后又对GBZ 2-2002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并于2007年发布实施了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两个标准。在新发布的GBZ 2.1中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定义,同时增加了化学有害因素的致癌性、致敏性、经皮标识的应用,并修订及增加了部分化学物质的接触限值。

    GBZ 2.1-2007中共规定了339种化学有害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OELs,其中包括287个PC-TWA127个PC-STEL以及53个MAC

    除了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机构/组织也对职业接触问题进行了相应研究,并建立了各国自己的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尽管各国设定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和意义基本一致,但设定的形式和种类不尽相同,各具特色。在本文中,合规化学将为大家列出几个代表性国家/地区的实施情况,具体如表3所示。

    3 不同国家/地区的职业接触限值实施情况

    国家/地区

    制定机构/组织

    简要概述

    备注

    美国

    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GIH)

    用阈限值(TLV)表述职业接触限值。包括:

       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LV-TWA);

       短时间接触阈限值(TLV-STEL);

       上限值(TLV-C)。

    TLV是推荐值,并非法定,无法律效应,企业自愿参考。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所(NIOSH)

    用推荐接触极限值(REL)表述职业接触限值。

    分类与TLV的相一致,但数据与TLV相比较保守,对资料的考虑更为周全。

    额外限值:对生命健康即刻危险极限(IDLH limits),用于帮助选取合适的呼吸器具,在高于IDLH limits时只能使用供气呼吸器,低于IDLH时,可以使用空气纯化呼吸器。

    RELTLV类似,也是推荐值,无法律效应,企业自愿参考。

    IDLH值可在NIOSH化学物质危害袖珍指南查得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

    用允许接触极限值(PEL)表述职业接触限值。

    TLV基本相一致。

    美国国内法律文件,有法律效应。

    欧盟

    职业接触限值科学委员会(SCOEL)

    安全、卫生和工作健康顾问委员会(ACSHH)

    欧盟法律标准框架包括:

    指示性职业接触限值(IOELVs);

    约束性职业接触限值(BOELVs;

    约束性生物限值(BBLVs)。

    这些OELs均由SCOEL推荐,ACSHH则负责评价SCOEL所推荐的OELs的可行性。

    注:欧盟不包含最高容许浓度。

    对于制定了欧盟OELs的所有化学有害因素,成员国必须考虑欧盟限值并制定本国的OELs,且不得超过欧盟限值。

    英国

    有毒物质顾问委员会(ACTS)

    英国有两种不同的职业接触限值(OEL):职业暴露标准(OESs)和最大暴露极限(MELs)

    其中OES设定在一个对人体健康不产生损害效应的水平,而MEL设定时会考虑社会和经

    济因素。

    设定暴露极限时,对某物质是设定OEL还是MEL,需根据一定程序进行。

    德国

    研究共同体工作场所健康危害物质检验委员会(MAKKommission)

    德国也有两种职业接触限值:技术标准浓度(TRK)和最大工作场所浓度(MAK)

    MAK定义了特定物质的可接受峰值浓度,包括这种峰值的最高可能持续时间,也指出了能够通过皮肤吸收的物质;而TRK是一种技术指导浓度,即指按照最好的技术可能达到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联邦劳动和社会事

    务部每半年出版一次新的或更改的极限值。MAKTRK数值出版在TRGS900(工作场所空气中危险物质极限值)里。

    荷兰

    Dutch职业标准专家委员会(DECOS)

    荷兰也有两种职业接触限值:

       法定OELs

       行政管理性OELs

    法定OELs是依据健康基础推荐职业暴露水平,结合社会经济可行性制定,以Dutch职业卫生法为基础并且由劳动监察员控制执行;而行政管理性OELs不是法定的。

    很多OELs值来源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或美国ACGIHTLV


    通过分析,我国的OELs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依旧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Ø  GBZ 2.1-2007中列明的有害化学物质数量仅339种,而国际上已经累计制定了约1500种化学物质的OEL就数量上而言,我国明显不足

    Ø  我国国标中所列数据缺乏动物试验数据,且较少考虑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因素,缺乏实际操作性

    Ø  我国OELs的制定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有一定的脱节GBZ 2.1-2007中有23OELs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未曾使用过,而另外一部分劳动者接触机会较多、存在范围比较广的化学有害因素目前尚无相应的OELs

    Ø  在GBZ 2.1-2007缺乏化学有害因素OELs所依据的关键效应;缺乏化学有害因素致癌性、致敏性和经皮标识方面相关的评估和认定指南及标准;缺乏非常规工作制度条件下的接触限值指导(就现实情况看,我国严格实施8h/d工作制的化工企业微乎其微);

    Ø  我国在OEL的制定过程中,对现有文献的系统性评估工作尚显不足,且公众参与度太低

     

    三、职业接触限值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在职业卫生领域,职业接触限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误区存在,为了避开这些因认识不足而产生的雷区,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职业接触限值不适用于接触非职业环境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不能用作非职业环境的推荐限值;

    2)接触时间或者工作制度超过制定OELs的前提条件时(就目前而言,国内很多化工企业由于工作时间未按照8h/d标准,并不满足OELs制定的前提条件)建议不要使用OEL

    3)OEL数值的大小与化学物质毒性大小并无直接关联,因为OEL的制定标准与化学物质的危害分类体系完全不同;

    4)未列入GBZ 2.1-2007中的化学物质并不表示其健康危害较小而不需注意防护,只能表明制定其OEL所需的相关科学数据不足,对于这些化学物质,应对照其SDS进行作业工人的个人防护工作;

    5)由于不同个体的体感性不同,在实际接触水平低于OELs时也可能引起个别劳动者身体不适或引发职业病;

    6)OEL不代表安全与有害健康的绝对界限,也不能简单地用以判断化学物质的毒性等级,因此不能简单推论超过OELs的工作环境是造成工人健康损害的直接或唯一原因,反之亦然;

    7)OEL备注中未标有“皮”或“敏”或“G”的化学物,并不表示该化学物不会经皮吸收或没有致敏效应或不是致癌物,只能反映目前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或尚无定论。

     

    四、小结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为大家系统介绍了职业卫生领域的一项重要指标——职业接触限值(OEL),想必大家通过研读也已经对其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如您想要查询化学物质在我国以及国际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可直接登录合规化学网,访问化学品数据库点击查询)板块进行查询。

    如您有相关疑问或咨询需求,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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