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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化学
    合规解读

    2016版《法检目录》已实施,您准备好了吗?

    2016-03-07 16:53:23
    来源:合规化学网  点击数:11939

    摘要:2015年122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新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其中 41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海关商品编号将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产品主要包括乙醛甲苯丙酮等(点击查询公告明细)。该公告已于201611日起正式实施。

    本期合规化学网就此公告,为大家详细讲解列入《法检目录》后,企业在日常的进出口贸易时应如何应对?

     

    一、《法检目录》简介

    《法检目录》是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要求,联合发布的法定检验商品清单。清单中的所有商品在进出口时,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CIQ)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CIQ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日前2016版《法检目录》所涉及的商品种类4605种,其中危险化学品约占十分之一。

    《法检目录》的主体内容主要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序号、HS编码、HS名称、海关监管条件以及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示例如表1所示。

    1 法检目录示例

    序号

    HS编码

    HS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2075

    2901210000

    乙烯

    A/B

    M/N

    2091

    2903150000

    1,2-二氯乙烷

    A/B

    M.R/N.S

    2152

    2915291000

    乙酸钠

    A/B

    R/S

    2215

    2928000020

    甲基肼

    A/

    M/

    点击查看最新发布的完整法检目录


    其中海关监管条件一般分为3类,分别由ABD三个代码表示,具体含义如下所示:

    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而检验检疫监管条件则分为9类,分别由MNPQRSVWL九个代码表示,具体含义如表2所示。其中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条件主要有MN

    2 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V:进境卫生检疫;

    W:出境卫生检疫;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未含盖全部入境验证商品,以认监委发布目录为准)。



    二、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 

    根据国务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CIQ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时,主要从化学品本身及包装(散装除外)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如图1所示。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

    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是指化学品依据联合国TDG,国际海运危规(IMDG code)等运输法规的危货鉴定结果(UN编号,正确运输名称等);安全标签和安全数据单(MSDS在进口时需分别符合我国GB15258GB/T16483的标准要求,而在出口时需符合输入国要求(欧盟CLP法规,美国HCS-2012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主要是检验其包装标记、包装类别以及单件重量等具体信息是否与危险性以及联合国TDG,国际海运危规(IMDG code)相关要求一致。

     

    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流程

    如前所述,列入新版《法检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首先需明确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类型(M,或NM/N),其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日常查验流程,企业可以按照图2所示的步骤进行报检。

    报检流程

    图2 报检流程

     在所有报检流程中,准备报检材料环节尤为关键。常规情况,所需报检材料包括:

    1) 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

    2) 合同(或信用证);

    3) 委托书(必要时);

    4) 发票;

    5) 装箱单;

    6) /运单;

    7) 质保书;

    8) 入境/出境货物符合性声明;

    9) 出入境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10)  出入境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单;

    11)  质量检验报告/分析单;

    12)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此外,根据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的要求,对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的化学品,在进出口报检时,还需要额外提供:

    1)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MSDS);

    2)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口时);

    4)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因此,企业在对《法检目录中》的化学品进行报检时,还需要同时核实所报化学品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并准备相应的材料。

     

    四、检验检疫监管意义

    虽然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然而不可否认,进出口的监管还是十分有必要性的。该行为对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等方面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在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优势方面以及提升产品质量、保护人身安全、守卫地球环境等方面均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如您有相关技术法规咨询需求,欢迎联系合规化学网

     

     

    相关重要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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