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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运危规解读之海洋污染物

    2016-01-11 09:30:35
    来源:合规化学网  点击数:15086

    海运

    网络图片


    摘要:海运危规(37-14修订版),于20151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1611日起强制实施,无任何过渡期合规化学网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海运危规中比较“重头”的一项内容——海洋污染物。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海运危规IMDG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实施《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防污公约MAPROL公约)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止其污染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现行的海运危规为37-14修订版,于20151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1611日起强制实施,无任何过渡期。

    合规化学网今天要为大家讲述的是海运危规中比较重头的一项内容——海洋污染物。

     

    一、 什么是海洋污染物?

    在海运危规中,第2.10章中对海洋污染物的定义为:适用于经修正的防污公约(MAPROL公约)附则Ⅲ规定的物质。 主要分为两类,如图1所示。

    海洋污染物

    1 海洋污染物适用范围

     

    二、 如何确认物质或混合物是海洋污染物?

    在海运危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4栏除了用于描述每一个UN编号对应的副危险性外,还列出了已知的海洋污染物(以符号“P”表示)。具体如表1所示。

    1 危险货物一览表 海洋污染物示例

    UN编号

    正确运输名称

    类别

    副危险

    包装类别

    1589

    氯化氢,稳定的

    2.3

    8

    P

    -

    1739

    氯酸甲苄酯

    8

    -

    P

    2291

    铅化合物,可溶的,未另作规定的

    6.1

    -

    P


    然而,在一览表第4栏无符号P的或显示为“-”的并不代表该物质或混合物一定不是海洋污染物,还需根据防污公约附则Ⅲ中有害物质判定标准来做进一步判定。

    那么附则Ⅲ中有害物质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文件中指出物质或混合物只要满足以下危害中一个或多个分类,即判定为海洋污染物。

    1) 急性(短期)水生生物环境危害类别1

    2) 慢性(长期)水生生物环境危害类别1

    3) 慢性(长期)水生生物环境危害类别2

    因此,确认物质或混合物是否是海洋污染物主要是两个步骤,首先查看该物质在海运危规中是否为已知的海洋污染物,即查看该物质或混合物所属的UN编号对应的第4栏中是否有符号“P”,其次是辨别该物质或混合物危害分类是否满足防污公约附则Ⅲ中有害物质判定标准。如在以上两个步骤中的任一步骤得到肯定结论,常规情况下,该物质或混合物即为海洋污染物。

     

    三、 海洋污染物与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有何关联性?

    GHS制度中,水生环境危害主要分为急性水生毒性慢性水生毒性。其中,急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质本身的性质,可对在水中短时间接触该物质的生物体造成伤害;慢性水生毒性造成伤害的时间则根据生物体的生命周期确定。

    急性水生毒性一般使用鱼类96小时LC50、甲壳纲物种48小时EC50,和/或藻类物种72小时或96小时EC50确定。然而,如果试验方法合理,也可考虑诸如浮萍之类的其他物种数据。慢性水生毒性则一般使用NOEC或其他等效的ECX,常规情况慢性毒性数据较难得到。

    GHS制度中,根据毒性数据的不同,又将急性水生毒性细分为3个危害类别,将慢性水生毒性细分为4个危害类别。如图2所示。具体分类标准见GHS制度原文,在此不作赘述。



    GHS制度中水生环境危害类别

    2  GHS制度中水生环境危害类别


    然而,通过分析,GHS制度中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防污公约中海洋污染物、TDG中危害环境物质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危害环境物质的确定(采纳)原则不尽相同。具体差异如表2所示。

    2 水生毒性确定(采纳)原则差异性对比

     

    急性水生毒性

    慢性水生毒性

    类别1

    类别2

    类别3

    类别1

    类别2

    类别3

    类别4

    GHS制度-危害环境物质

    TDG-危害环境物质

    防污公约-海洋污染物

    目录-危害环境物质


    因此,海洋污染物一般都属于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而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并不都是海洋污染物。

     

    四、 海洋污染物的运输规定是哪些?

    1) 一种物质、材料或物品具有符合海洋污染物标准的性质,但未在海运危规中列明(对应运输信息第四栏中无符号“P”),此种物质、材料或混合物依旧需要按照海运危规相关要求,作为海洋污染物进行运输;

    2) 在海运危规中被列明为海洋污染物(对应运输信息第4栏中有符号“P”)但不再符合海洋污染物标准的物质、材料或物品,经有关当局批准,可不按照海洋污染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3) 如满足第1类至第8类的任一标准,海洋污染物须依据其性质在相应的条目下运输。如果不满足这些类别的标准,除非在第9类有专门条目,否则需按照UN3077(固体)或UN3082(液体)条目进行运输;

    4) 在进行海洋污染物的船运运输时,需按照政府颁布的关于包装、标记、标志、单证、积载、限量、可免除量等详细要求进行运输,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有害物质对海洋的污染;

    5) 凡是以前用于装运海洋污染物的空包装,除非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无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残留物,否则须将其视为有害物质;

    6) 装运海洋污染物的船只应具备一份特别清单、舱单或积载计划,列明船只所载的有害物质以及其所处位置;

    7) 当所运载的海洋污染物发生泄露时,可根据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征,对泄露的有害物质冲洗至船外时需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但此种措施不得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8) 禁止将包装形式运输的海洋污染物抛弃入海,但为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所必须者除外;

    9) 在对海洋污染物进行船运运输时,须符合防污公约以及海运危规等相关法规规定。

     

         如您有相关咨询需求,可联系合规化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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