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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规解读之海洋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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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运危规(第37-14修订版),于2015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无任何过渡期。合规化学网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海运危规中比较“重头”的一项内容——海洋污染物。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海运危规,IMDG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实施《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防污公约,MAPROL公约)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止其污染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现行的海运危规为第37-14修订版,于2015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无任何过渡期。
合规化学网今天要为大家讲述的是海运危规中比较“重头”的一项内容——海洋污染物。
一、 什么是海洋污染物?
在海运危规中,第2.10章中对海洋污染物的定义为:适用于经修正的防污公约(MAPROL公约)附则Ⅲ规定的物质。 主要分为两类,如图1所示。
图1 海洋污染物适用范围
二、 如何确认物质或混合物是海洋污染物?
在海运危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4栏除了用于描述每一个UN编号对应的副危险性外,还列出了已知的海洋污染物(以符号“P”表示)。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危险货物一览表 海洋污染物示例
UN编号 |
正确运输名称 |
类别 |
副危险 |
包装类别 |
|
1589 |
氯化氢,稳定的 |
2.3 |
8 P |
- |
|
1739 |
氯酸甲苄酯 |
8 |
- P |
Ⅰ |
|
2291 |
铅化合物,可溶的,未另作规定的 |
6.1 |
- P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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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一览表第4栏无符号P的或显示为“-”的并不代表该物质或混合物一定不是海洋污染物,还需根据防污公约附则Ⅲ中有害物质判定标准来做进一步判定。
那么附则Ⅲ中有害物质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文件中指出物质或混合物只要满足以下危害中一个或多个分类,即判定为海洋污染物。
1) 急性(短期)水生生物环境危害类别1;
2) 慢性(长期)水生生物环境危害类别1;
3) 慢性(长期)水生生物环境危害类别2。
因此,确认物质或混合物是否是海洋污染物主要是两个步骤,首先查看该物质在海运危规中是否为已知的海洋污染物,即查看该物质或混合物所属的UN编号对应的第4栏中是否有符号“P”,其次是辨别该物质或混合物危害分类是否满足防污公约附则Ⅲ中有害物质判定标准。如在以上两个步骤中的任一步骤得到肯定结论,常规情况下,该物质或混合物即为海洋污染物。
三、 海洋污染物与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有何关联性?
在GHS制度中,水生环境危害主要分为急性水生毒性与慢性水生毒性。其中,急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质本身的性质,可对在水中短时间接触该物质的生物体造成伤害;慢性水生毒性造成伤害的时间则根据生物体的生命周期确定。
急性水生毒性一般使用鱼类96小时LC50、甲壳纲物种48小时EC50,和/或藻类物种72小时或96小时EC50确定。然而,如果试验方法合理,也可考虑诸如浮萍之类的其他物种数据。慢性水生毒性则一般使用NOEC或其他等效的ECX,常规情况慢性毒性数据较难得到。
在GHS制度中,根据毒性数据的不同,又将急性水生毒性细分为3个危害类别,将慢性水生毒性细分为4个危害类别。如图2所示。具体分类标准见GHS制度原文,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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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GHS制度中水生环境危害类别
然而,通过分析,GHS制度中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防污公约中海洋污染物、TDG中危害环境物质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害环境物质的确定(采纳)原则不尽相同。具体差异如表2所示。
表2 水生毒性确定(采纳)原则差异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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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水生毒性 |
慢性水生毒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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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 |
类别2 |
类别3 |
类别1 |
类别2 |
类别3 |
类别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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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制度-危害环境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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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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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G-危害环境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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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公约-海洋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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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危害环境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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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海洋污染物一般都属于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而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并不都是海洋污染物。
四、 海洋污染物的运输规定是哪些?
1) 一种物质、材料或物品具有符合海洋污染物标准的性质,但未在海运危规中列明(对应运输信息第四栏中无符号“P”),此种物质、材料或混合物依旧需要按照海运危规相关要求,作为海洋污染物进行运输;
2) 在海运危规中被列明为海洋污染物(对应运输信息第4栏中有符号“P”)但不再符合海洋污染物标准的物质、材料或物品,经有关当局批准,可不按照海洋污染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3) 如满足第1类至第8类的任一标准,海洋污染物须依据其性质在相应的条目下运输。如果不满足这些类别的标准,除非在第9类有专门条目,否则需按照UN3077(固体)或UN3082(液体)条目进行运输;
4) 在进行海洋污染物的船运运输时,需按照政府颁布的关于包装、标记、标志、单证、积载、限量、可免除量等详细要求进行运输,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有害物质对海洋的污染;
5) 凡是以前用于装运海洋污染物的空包装,除非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无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残留物,否则须将其视为有害物质;
6) 装运海洋污染物的船只应具备一份特别清单、舱单或积载计划,列明船只所载的有害物质以及其所处位置;
7) 当所运载的海洋污染物发生泄露时,可根据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征,对泄露的有害物质冲洗至船外时需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但此种措施不得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8) 禁止将包装形式运输的海洋污染物抛弃入海,但为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所必须者除外;
9) 在对海洋污染物进行船运运输时,须符合防污公约以及海运危规等相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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